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形势下传染病防控知识社区宣讲第四讲
第四讲: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
2020年2月17日星期一
各位健康新村居民朋友们,大家下午好,今天传染病防治第四讲,主要给大家普及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有关法律知识。
我国法定的传染病40种,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甲类由国务院规定,乙、丙类由卫生部规定。
甲类(一类):2种,包括霍乱和鼠疫;
乙类(二类):26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等;
丙类(三类):11种,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新增)等。
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14种(不是法定传染病):尖锐湿疣、结核性胸膜炎等。
回顾历史:一系列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地威胁全人类的健康、生存和发展。
鼠疫:全球曾在公元六世纪、十四世纪和十九世纪末,暴发过三次大流行,死亡1亿4千万人,大大超过一、二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
这一疫病仍在继续威胁人类,1994年印度苏拉特市暴发鼠疫流行,800多人染病,死亡50多人,引起巨大的社会动荡,造成经济损失200多亿美元。
霍乱:世界范围内的第八次大流行 从1961年开始一直延续至今,涉及到110多个国家,1988年在新疆暴发流行,发病人数3961人;
甲型肝炎:1988年我国的甲肝暴发流行,仅上海市就发病32万人,尽管对该病已具备有效的治疗手段,但直接原因死亡的仍有50多人。
艾滋病:从1981年美国发现后迅速在138个国家蔓延,我国是1986年报道。2002年底全球4200万HIV/AIDS,其中15岁以下儿童320万;2002年死亡310万。
2003年SARS爆发……
2004年H1N5禽流感突袭
2005年发生猪链球菌感染
2008年手足口病在亚太流行
2009年甲型H1N1流感全球蔓延
2019年12月,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蔓延
二恶英事件 :1999年,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相继发生因二恶英污染导致畜禽类产品及乳制品含高浓度二恶英的事件。
二恶英事件使当年比利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上半年的统计表明,这一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达3.55亿欧元,如果加上与此关联的食品工业,损失超过10亿欧元。
二恶英是一种有毒的含氯化合物,是目前世界已知的有毒化合物中毒性最强的。它的致癌性极强,还可引起严重的皮肤病和伤及胎儿。
二恶英的主要污染源包括城市垃圾焚烧、含氯化学工业、食品包装材料等,90%以上的人体二恶英接触来源于食品。人体微量摄入二恶英不会立即引起病变,但摄入后却不易排出。如长期食用含二恶英的食品,这种有毒成分会蓄积,最终可能致癌或引起慢性病。
疯牛病:疯牛病全称为“牛海绵状脑病”,是一种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病变,发生在牛身上的症状与羊瘙痒症类似,俗称疯牛病。疯牛病在人类中的表现为新型克雅氏症,患者脑部会出现海绵状空洞,导致记忆丧失,身体功能失调,最终神经错乱甚至死亡。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是疯牛病暴发流行期,主要的发病国家如英国及其他欧洲国家有大量的牛患病并被宰杀,发生疯牛病国家的牛肉及牛肉制品的出口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我国未发生疯牛病。
为了粉碎敌对势力的细菌战,荡涤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党和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开展大规模的爱国卫生运动,组建了各级卫生防疫站。
通过整治城乡环境,大力消灭四害,积极防治以鼠疫、霍乱、天花三大烈性传染病为重点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的疾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
建国后,很多传染病得到控制。1955年,卫生部颁发了《传染病管理办法》。改革开放后,出现新发传染病、再燃传染病:
1986年海南岛登革热病流行,发病11万多人,死亡近300人;
1986~1988年新疆部分地区饮用水污染戊型肝炎流行,发病12万多人,死亡700多人;
1987年狂犬病发病5739人,无一逃生;
1988年报告全国25种传染病流行,仅霍乱、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共发病3635649人,死亡4721人。
继全球和我国消灭了天花之后(1980年,第33届世界卫生大会宣布全球范围内消灭天花),2000年我国基本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状态。
但是传染病防治的形势依然严峻,已控制的传染病重新抬头和新发传染病的不断出现,加上对外开放、人口大流动等对传染病的控制带来新的挑战。
SARS:一场SARS相当于五次“911”事件。2003年SARS病突如其来,给世界带来了一场灾难。全世界波及31个国家和地区,报告发生SARS病人8422例,死亡916例。我国报告发生SARS病人5327例,治愈出院4959例,死亡349例,病死率6.55%。另有19例死于其它疾病。其中广东1512例,高峰期2~3月(20天)散发期(63天);北京2522例,高峰期4月(11天)散发期(10天)。医务人员感染近千例,死亡29例。自2002年11月16日广东报告首例病人至2003年6月中旬,流行持续约半年多时间。到8月16日全国已52天无新增病例。2003年8月16日北京地坛医院最后2名患者治愈出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正是在这一特殊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
2003年5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 376号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1、四级:一般(蓝色);如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三级:较重(黄色);
3、二级:严重(橙色);如1988年上海甲型肝炎暴发。
4、一级:特别严重(红色)。如2003年的非典、2019年武汉肺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emergency public health events)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的通知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了具体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下列情况: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如天花);
(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8)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应急处理机制:1、政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2、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责任及时限。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4、明确规定应急处理中专业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5、加大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突发事件7个应急工作制度:
——监测与预警制度
——应急报告制度
——信息公布制度
——举报制度
——应急处理制度
——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制度
——应急处理中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2小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应急处理:
国务院
——批准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省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级政府设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批准启动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地方各级政府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卫生部——技术层面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根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接到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和保证及时运送应急设备、药械。
——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强制执行。
医疗机构的应急反应措施:
1.开展病人的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重点病人的报告
5.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极诊断治疗的经验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疫情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城乡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
疫情报告时限及方式: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疫情的公布与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如实公布全国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除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外,并可授权卫生防疫机构公布。
市、地及市、地以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在工作需要时可介绍当地传染病发生、流行与防治情况。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定期与相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换疫情,遇有重要疫情时应随时通报。
已经公布的疫情均可进行学术交流。(根据这个规定,本人个人认为:某些转接在疫情蔓延公布情况下,在国外期刊进行论文发表就是违法行为!)
传染病的控制(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
传染源:病原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等。
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一)接触传播(直接传播、间接接触传播);(二)空气传播:是病原体通过浮游在空气中的尘埃、飞沫核与微粒引起呼吸道感染的传播方式。通常有三种方式:1、经飞沫传播(呼吸道传染病的病原体存在于呼吸道黏膜表面的粘液中或呼吸道黏膜纤毛上皮细胞的碎片中,当病人咳嗽、打喷嚏时可从鼻咽部喷出大量含有病原体的飞沫气溶胶微粒,粒径大于5UM的微粒在空中停留的时间较短,比较迅速地落到地上,易感者吸入这种含有病原体的飞沫后,可引起感染。);2、飞沫核传播(从感染病人咳嗽、呼吸、打喷嚏排出的小飞沫,其降落前表层水份便可蒸发,形成一脱水蛋白质的外壳,内含病原体,粒径小于5UM被称为飞沫核。);3、菌尘传播(含有病原体的分泌物(呼吸道、伤口脓液、排泄物等)或较大的飞沫,散落在地面或各种物品上,干燥后,在清扫、人员走动、机械抖动、病床整理、物品递送时可将尘埃扬起,形成菌尘传播。菌尘传播可通过吸入或降落至伤口引起感染。或菌尘降落于室内物体表面、引起间接传播);(三)共同媒介传播(人们共同或常用的如电梯、门把手等,一旦受到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常可在短期内或同时引起多人感染。)
易感人群:抵抗力低下人群。因此,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是控制传染病的有效方法。
传染病的控制
(一)控制传染源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2、对除非典病人、肺炭疽病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5、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切断传播途径
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撤销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并宣布。
宣布疫区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传染病疫情处理强调及早进行和就地严格管理原则。如发现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炭疽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或其他传染病重大疫情时,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挥;
对尸体的处理
对于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后立即就地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
为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隐瞒、缓报、谎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失职、玩忽职守、渎职;
拒不履行应急职责的;
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等;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331条规定(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60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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