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爱华律师、叶方荣律师
【被告】厦门市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范先生是福建省厦门市某街道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一幢合法房屋。2014年,因项目建设需要,范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在拆迁补偿方面,范先生与房屋征收部门一直未达成协议。2017年3月30日,在未签订补偿协议和未送达相关拆除文件的情况下,厦门市某街道办强拆了范先生的房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范先生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最终找到了律师事务所的黄爱华律师和叶律师助其维权。
京平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范先生采取了一系列诉讼手段,最终使得厦门市某街道办和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厦门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书》被撤销。
2018年12月7日,京平律师指导范先生就厦门市某街道办的违法强拆行为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厦门市某街道办辩称范先生提起的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主张其是在范先生不履行行政裁决、涉案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情况下实施的强拆行为,程序合法、目的正当。
律师对厦门市某街道办的主张进行了反驳: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两年。范先生在2017年6月23日得知房屋被强拆的事实,他的起诉期限应该从2017年6月23日起按两年计算。但是,自2018年2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为一年,因此,范先生的起诉期限应当自2018年2月8日起按一年计算,那么,他在2018年12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仍然未超过起诉期限。
其次,《限期拆除通知书》和《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书》已经被生效裁判撤销,不能作为证明强拆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厦门市某街道办对于范先生房屋的危房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且不具备实施强拆行为的法定职权。因此,厦门市某街道办强制拆除范先生房屋的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被认定为违法。
胜诉
最终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厦门市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范先生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