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先生等三人【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被告】贵州省六盘水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吴先生等三人系六盘水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并长期居住于此。2017年12月22日上午,某街道办在未通知原告到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吴先生等三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吴先生等三人认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亟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库建辉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组成的团队为其代理维权事宜。
京平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着手调查,在了解事件全貌后,指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交证据。京平律师认为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并在法院庭审中积极质证。面对原告提出的强有力的证据,被告提出的异议没有被法庭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程序要求,不能随意为之。
胜诉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依法判决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