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
刑事裁定书
(2015)邯市刑终字第272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磁县,汉族,小学又化,农民,住河北省磁县xxxx,2001年1月1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年4月1}日作出(2015 )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x不服,以其未敲诈被害单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萍、侯景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王献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犯敲诈勒索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5 )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军良
审判员 张耀旗
审判员 闫 艳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