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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19-12-26    作者:邱戈龙律师
导读:今年来,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细,人们对专业化的追求越来越高。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埋头钻研,倾心商业秘密,专注知识产权,构筑保护知识产权的尖端平台。在谢某、周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通过长昊商业秘密律师的不懈努力,湖北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在2017年12月20日以双被告均被判处缓刑结束。

软件总工程师另起炉灶,方兴未艾遭控告

        2013年12月23日,被害单位SH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原SH公司总工程师谢某、销售副总经理周某等人自2011年离开公司后,成立襄阳GL公司,非法生产、销售4套巴顿式铅粉机,侵犯了SH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200余万的经济损失。 
        2013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决定对谢某、周某立案侦查。2014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禹城市将谢某、周某抓获。

商业秘密律师专业辩护,扭转乾坤看长昊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受谢某、周某家属的委托,指派黄雪芬律师为谢某的辩护人,陈律师为周某的辩护人,进行案件全程跟进。我所接到案件时,谢某、周某二人处于极为被动的诉讼境地,状态实不乐观。长昊律师团召开紧急会议,将案件重新梳理,运用法律的利剑,扫除令人蒙受不白的荆棘。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谙熟法律条文,对法律条文有着比他人更深入的解读,从构成侵犯著作罪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入手,对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反驳。 

        从主观方面来说,活学活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证明了谢某本人不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明知。黄律师辩称,谢某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也不存在共谋情况。谢某在SH工作期间,代表公司提供巴顿式铅粉机的电气化控制系统的PLC程序及电气控制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其履行职务行为,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事前有预谋,非法泄露商业秘密。 

        从客观方面来说,陈律师围绕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个角度切入,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谢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62.58万元与事实不符。陈律师说到,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中指出,“涉案产品除包含权利人技术秘密外,还涉及其他关键性技术,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技术秘密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不宜将依据整个产品利润计算出的数额全部视为权利人的损失。”本案应当评估“SQ-15巴顿式铅粉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PLC程序”在整机中所占的比重或者该程序对于SH公司经营的贡献率进行折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律师总结本案辩护焦点,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其次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最后还要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本次案件中,也要感谢专业的人民法庭,作为法律的使者,正义的堡垒,主审法官公正裁判,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谢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谢某、周某重见天日,结束了多年的牢狱之苦。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频发,保护措施要落实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长昊商业秘密通过大量的案件积累,总结了以下三个保护措施: 

        一方面,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工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工的主观上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企业内的隔离措施(诸如:设立保密库、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或客户与核心样品或生产工具接触等);缩小员工的业务知识面(即将员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须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减少员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机会);文件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并且告知所有员工。企业内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仅可强化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主观认同,更进一步在客观上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在另一方面,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所谓“保密条款”,即指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通常是双方对等的。如果合同的对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常见的需要设立保密条款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没有颁布之前,企业应当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企业保密制度和措施,并且在对外的合同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制定并完善保密条款,以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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