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 --不为公知性司法鉴定的针锋相对
案件经过:谢某清,XL公司股东、GLW公司实际股东,原系SH公司总工程师,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谢某清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11月22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谢某清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17年12月20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谢某清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周某军,XL公司股东、GLW公司实际股东,原系SH公司销售副总经理,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周某军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6月4 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军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告人周某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案由:被告人谢某清在SH 公司工作期间联合黄某平(另案处理)等人研发设计了 SQ-15巴顿式铅粉机。2011年,被告人谢某清离开SH公司时违反该公司保密制度,私自用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带走该公司SQ-15 巴顿式铅粉机的PLC程序及相关技术信息。同年,周某军、谢某清、黄某平共同投资50万元注册成立GLW公司。2012年 6月28日,被告人周某军代表GLW公司与WSK电 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SK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GLW公司以78.23万元/台的价格向WSK公司出售4套巴顿式铅粉机,销售总金额为312.92万元。由于GLW公司的生产条件有限,谢某清、周某军、黄某平找到XL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军,商定谢某清、周某军、黄某平入股XL公司,并由GLW公司将4套巴顿式铅粉机的部分部件委托XL公司生产。2012年11月至2013年2 月,GLW公司将4套巴顿式铅粉机交付WSK公司。 后WSK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谢某清、周某军非法获利人 民币262. 58万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SH公司“SQ-15巴顿式铅粉 机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的PLC程序”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 息,且“电器控制原理图的公开不会导致相应的电气自动化控制 系统程序被公开”。经湖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GLW公司给WSK公司生产 的巴顿式铅粉机的相关电路原理图及控制程序与SH公司巴顿式铅粉机的电路原理图及控制程序实质相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清、周某军违反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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