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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襄阳市首例高管创业侵犯商业秘密缓刑案
发布日期:2019-12-24    作者:邱戈龙律师
导读:谢某——原SH公司知名总工程师,周某——原SH公司销售副总经理,两人在2011年先后从SH公司离职,并在同年携手注册了GL公司。2013年10月16日谢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8日周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历时四年多的案子,经过长昊商业秘密律师的不懈努力,以及法官的公正裁判,在2017年12月20日的湖北襄阳,双被告均被判以缓刑,为一场历时四年之久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诉讼画上句号。

基本案情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谢某在SH工作期间研发了SQ-15巴顿式铅粉机。2011年,谢某离开了SH公司时违反该公司保密制度,私自带走该公司SQ-15巴顿式铅粉机的PLC程序及相关技术信息。同年,周某、谢某等共同投资注册GL公司。2012年,周某代表GL公司与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GL公司以78.23万元/台的价格向某公司出售4套巴顿式铅粉机,销售总金额为312.92万元。经北京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SH公司“SQ-15巴顿式铅粉机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的PLC程序”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GL公司生产的巴顿式铅粉机的相关电路原理图及控制程序与SH公司巴顿式铅粉机的相关电路原理图及控制程序实质相同。 检察院认为谢某、周某违反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辩阶段 

        以邱律师为首席执行官的商业秘密办案团队在接手这个案子之后,黄雪芬律师为谢某的辩护人,陈律师为周某军的辩护人,开始紧密地筹备办案,经过与家属的多次见面、初步阅卷宗、卷宗材料进行分析、会见谢某、周某等前期工作,长昊律师团队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四部分疑点。

一、被害单位SH公司商业秘密的认定 

        黄律师认为,SH公司主张的PLC程序不具有非公知性、保密性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不构成法律上保护商业秘密。一是,涉案PLC程序不具有“非公知性”,辩方认为北京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报告中采用虚假的和不实的检材,鉴定结果存在基本常识错误,鉴定结论不合理,不足以认定SH公司主张的PLC程序是非公知性技术。二是,涉案PLC程序不具有保密性要件,SH公司并未与谢某、周某签订保密协议,亦没有相应的保密制度落实。

二、被告人没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行为 

        黄律师认为,首先谢某没有实施窃取、使用SH公司所主张的PLC程序的客观侵权行为,其对SH公司相关技术信息的持有属于合法持有,具有合法来源;其次谢某笔记本电脑及硬盘中并没有SH公司生产的巴顿式铅粉机技术资料。陈律师认为,周某在SH公司工作期间无接触SQ-15巴顿式铅粉机相关技术的事实,因此无直接实行侵犯SH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即使存在侵权事实,也没有造成SH公司50万元以上损失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谢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62.58万元与事实不符。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中指出,“涉案产品除包含权利人技术秘密外,还涉及其他关键性技术,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技术秘密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不宜将依据整个产品利润计算出的数额全部视为权利人的损失。”本案应当评估“SQ-15巴顿式铅粉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PLC程序”在整机中所占的比重或者该程序对于SH公司经营的贡献率进行折算。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 

        被告人谢某在SH公司工作期间,代表SH公司提供巴顿式铅粉机的电气化控制系统的PLC程序及电气控制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其履行职务行为,并不是也不可能事前有预谋。 
        综上,律师告诉记者,在此类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案件当中,如果没有证明员工的泄密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仅仅凭生活逻辑推理是很难让法院信服,涉密技术信息的来源多样,不能单一判断就是从原告方窃取而得,这也是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案件辩护的最佳切入角度。

律师提示 

        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地、具体地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重要资料的借阅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对有关资料、电脑盘片建立管理制度,专人保管,借阅必须经过批准,并且作好登记。对公司上网电脑严格控制,防止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失窃。 

        健全企业内部相关的保密制度。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颁布的国家保密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特点,针对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制订出包括公文管理、接待联络、宣传报道、废旧载体管理、人才流动、技术交流、论文发表、申请专利、通信、办公自动化等在内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并把公司的保密制度写入《员工手册》。 

        有了章法还要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防止有章不循、流于形式。与此同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对内,明确各级领导应负担的保密工作责任,划出各业务系统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把商业秘密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子项列入考核体系,对泄密单位、责任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外,建立商业秘密受侵犯后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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