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经济学视角探究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
发布日期:2019-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在知识生产中,会产生知识消费公共性和知识生产个体性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运用共有产权法律制度显然不充足,会导致知识生产者消耗的人力和财力以及物力得不到应有的权利补偿,作为知识生产者如果不能获得应有的利益,那知识生产会由于不完善的补偿与激励机制慢慢减退,发挥不了应有的生产价值。假如全部使用并实施私有化,就会产生因垄断的生存和追寻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对此知识生产者将会节制知识的流传与运用,阻止知识的扩张,这对于社会生活是有害的。对此国家的知识产权要遵循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专利权的涉及范畴,还要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平衡,从而使社会发展的更快,使社会保障更加完善。

  关键词: 分析; 属性; 区别;

  一、专利权客体的特殊性

  通常情况下,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专有权利,称之为专利权。专利权属于智力成果,它象征着精神财富,不存在物质形态,以上都是专利权应有的本质特点,和其余权利无法相比较,具有特殊性。

  (一)专利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专利权的本质属性是客体的非物质性。因此客体的非物质性是专利权区别于物权、债权和人身权以及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知识产品在非物质形态中,属于特殊财产,针对这一特征我们可以知道,采取传统民法占有方式实施控制,存在一定的难度系数。当第三方人员使用知识产品时,合法与否,都需法律来对其定义。对于专利权我国有相应的法律限制,可根据侵权行为法律责任与国家机关采取应有的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专利权客体中的精神产品属于无形财产,其保护范围是没办法依据本身来定位的,需要遵从法律法律,对其展开判断,以此来保护自己知识产品,能让自己获得应有的权利。当超出自己所能管理的区域内,作为权利人便会无法享用应有的权利,这时,对于第三方使用知识产品,权利人不得干涉。

  (二)专利权客体是公共物品

  从经济学角度讲,专利权是根据使用与消费的不同来划分的,可将产品分为私有与公共物品,在这里,私人物品泛指自己可以独自享用。这里所叙述的公共物品是可供给其余人员使用与消费。简单来讲,所有人都可使用此物品,这样能扩展产品的使用效果。


  (三)专利权客体具有边际收益递增性

  西方经济学在关于物质产品的边际收益的问题中有个报酬递减法则,即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当一种投入可变,其他投入不变的情况下,边际收益曲线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然而,知识产品是需要进行生产的,这不但需要改善以往生产技术,还应提升其投入利用率,这样才能通过知识产品和信息反馈加强知识产品的价值,因此,在投入生产过程中,即便其他投入不改变,边际效益也将逐渐向上提高。

  二、专利权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一)外部性

  一般外部性又称之为溢出效益,泛指企业亦或个人强加给市场之外人的成本与利益。市场交易一般是指人们自愿的以货币来交换物品或劳务的活动。但是,许多相互作用发生在市场以外。设立相应的专利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维护技术发明人权利不受他人侵害,从诺斯理论可知,它属于较为突出的产权制度,能给予发明人较高预期回报,带给发明人积极的影响力。

  (二)不可划拨性

  根据相关研究案例可知,发明人发明出来的产品,所获得的社会收益应是发明人员自己应得的报酬。根据发明者获得报酬不可划拔性区域来讲,发明人独自研究会出现资金不足,从研究成果来看,不可划拨性和产生的社会收益,都需要积极补助在卫生与科学方面出现的不足,从而为其创新性,开设特有的激励机制,帮助发明人员创造更好的产品。

  三、分析专利权限制制度的经济学

  (一)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

  在我国《专利法》中,限制专利法首先需约束权利客体所涵盖的区域,排除某些客体将其掌握在权利人区域内,杜绝随意垄断专利权。其次,限制权力使用的内容,站在我国角度讲,体现在不构成专利侵权使用、强制实施以及计划实施和专利权等方面。最后,需限制专利权使用期限。一般期限是具有一定范围控制,简单来讲专利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有效,超过则视为无效。当专利权超出应有的法律保护期限后,此项专利权便会失去法律效应,相关智力成果也会公布于众,人们可以随意的享用与使用。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年限为10年,都是从申请成功日算起。

  (二)授予专利权极易发生垄断现象

  容易导致专利权垄断的因素有如下几方面:其一,由于是独家产品,因此在技术上可以说无人超越,从而占据了厂商生产策略。全国只有此厂商可以出产,自然价格会向上调整,但是,消费者也随之减少,这很容易导致社会福利降低,没有任何效率可言。其二,发明人员不参与生产与销售,一般是授权他人,来进行生产和销售,发明人有专利权,他为了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会在与他人签订合约时,运用一些非常手段,来抬高产品的优点,导致不公平竞争产生,授权人在从中谋取暴利。

  参考文献

  [1] 何冬明.和谐世界视野下共赢性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J].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2008.
  [2] 徐飞.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分类规制[J].上海知识产权论坛,2002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