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女性隐私权保护:法经济学的视角
发布日期:2012-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
【摘要】相对于男性的隐私权而言,女性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受到的冲击是最大的。由于各种社会群体经济地位和社会文化结构的差异,同样的权利实际上会对其产生不同的边际效用。最终导致看似相等的权利实际上没有起到平等的保护作用。隐私权对于女性有更高的边际效用,对较低社会经济地位的女性阶层有更高的边际效用。应该以较低社会经济地位阶层女性的权利需要来设计和完善隐私权。
【关键词】网络;边际效用;女性隐私权;性别差异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引言:女性隐私权与边际效用
2008年初,弹丸之地的香港吸引了全国的目光。香港艺人陈冠希的个人生活不雅照片被上传至网络,其中涉及数位香港当红艺人。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之下,整个华语网络世界都卷入了一场铺天盖地的争吵之中。从“艳照门”出炉之后,很多个人隐私照片被上传和传播的事件都被媒体冠以“艳照门”之名来吸引眼球。[1]而各种被曝光的艳照门事件实际上只是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冰山一角。一个被人忽略的问题是:在各种艳照门事件中,谁是各种艳照门中的最大受害者?毫无疑问,女性。
这只需要一点直观的观察就可以得到证实。仅仅从在网络上传播的各种艳照的主人公的性别比例就可以看出。从当年台湾的璩美凤,香港“艳照门”中诸位女艺人,到新加坡女学生,所有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女性躯体对于网民(尤其是男性网民)具有无限的诱惑力这一点深为人知,以至于通过网络展示自己的身体以求获得网民关注的事件也渐渐成了某些女性寻求网络正义的一种方式。然而,更多的情况是,女性的隐私是非自愿暴露的。而当如此众多的女性的隐私在网络上大规模的传播,我国的法律为女性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手段吗?很遗憾,没有。
网络上各色“艳照门”的受害者一般是女性,我们不难想见这些行为对受害女性心理的巨大损害。2001年,在上海就发生了某高校女生因其与男朋友的性行为被人偷录并被上传至互联网后自杀的事件。[2]而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将对方(主要是女性)的“漏点照”发布到网络上的事件则近些年比比皆是。[3]由于偷窥、偷拍、窃听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不是犯罪,最后的结果大多只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进行并不严厉的行政处罚。很明显,很多“艳照门”事件中恶意公布和传播他人隐私者所受的轻微的行政处罚是无法和受害者所承受痛苦相衬的。虽然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有对传播他人隐私的民事赔偿制度,但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赔偿标准极低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什么有效的救助和防范功能。
因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法律漏洞,这个漏洞最大的受害人则是女性。换言之,我国目前数不胜数的各种“艳照门”在网络上泛滥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隐私立法缺陷的结果。而女性在中国这种社会和法律条件下最有可能成为隐私立法保护缺陷的受害者。而大多数女性却对这个问题浑然不觉。面对快速变化的高科技信息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出现,女性应当意识到女性作为一个群体对于隐私权的需要不同于男性,这种对于隐私权的需要是具有性别差异并应当受到立法尊重。而中国目前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实际上没有考虑到这种性别差异在网络时代所造成的对于立法的不同需求。中国现行隐私权的立法是中性的,而正是这种看似公平的立法使女性成为法律保护不足的牺牲品。
本文将采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以边际效用差异概念为核心来分析为什么女性的隐私权在我国现行隐私权法律保障体制下实际上是一种不足,甚至纵容和放任了对女性隐私权侵害行为,希望对法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提供一个有益的视角。进而希望能促使我们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摆脱抽象权利观的束缚,考虑到权利的差异并做出相应的立法回应。
一、隐私权的性别边际效用
什么是边际效用,我们可以用一个流传很广的笑话简单说明:假如见到地上有一张遗失的100美元,大部分人会去捡,而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掉会不会去捡?答案是不会,因为他每秒钟都能赚250美元,弯腰去捡100美元要花4秒钟,在这4秒钟他能赚1000美元,因此他不会去捡。这固然只是个笑话,但足够形象的说明了经济学中的效用理论:你拥有的货币越多,你从下一笔钱上可能得到的追加幸福就越少。{1}看起来是同样的财富对于盖茨的巨额财富而言基本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以至于盖茨有可能不去捡,但这些钱对于一个贫穷的中国下岗工人来说则是一笔不小的财富,所以他极有可能去捡。同样的财富由于边际效用的不同于是造成了不同的行为。
进一步稍微扩展这个结论: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下,由于各个社会群体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同,因此同样的财产对个人会有不同的效用,对以个人效用测度的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就会有影响。如果我们把这个结论扩展到法律领域,把法律权利也看作是一种财产,我们同样可以发现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由于受到各种各样的社会条件的制约,实质上对各种重要的社会群体甚至个体的效用都是不一样的。换句话说: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于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以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2}这种情况最终将会导致看似相等的法律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对个体的影响不同,最终导致看似平等的针对每一个人的权利最后导致了不平等的结果。
隐私权就是一种对不同社会群体成员存在着不同效用的权利。这种看似受到同等保护的权利对于男女两性会呈现出不同的边际效用差异。我们可以形象的把这种权利效用差异叫做权利的性别。换句话来说,权利的性别就是权利对于男性和女性所呈现的效用的不同。这种效用差异有时会造成巨大的差异,从而实际上使得某种看似针对社会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实际上仅仅成为保护某个性别的社会成员的权利。某个性别群体从这种权利的设立和保护中所获得的实际效用要超出另一个性别群体。
隐私权和其他权利不同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隐私权的文化维度。由于社会文化造就的格局,隐私权的重要性对于男性和女性而言是不同的。女性相对男性而言有更多的隐私需要保护,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利更周密保护。换句话说,隐私权的边际效用对于女性来说要大于男性。这一差异对于隐私权的存在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正如对于比尔·盖茨来说,100美元的额外收益给他带来的边际效用几乎为零;而对于一位进城打工的中国农民,其边际效用会相当大。与此相同,同样的隐私行为的暴露(如性行为)对于男性来说可能不会造成太大的后果(负边际效用接近零),而由于现代社会造就的男女性别文化差异的格局,对于女性来说则可能是致命的打击(负边际效用无穷大)。这一点我们很容易从近些年来发生的各种各样的“艳照门”事件中看清楚。从2002年的璩美凤性爱光碟在台湾满街叫卖,到2006年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校花性爱短片丑闻的女主角自杀身亡,[4]再到2008年轰动全中国的香港“艳照门”中男女艺人所受到的不成比例的压力,在所有这些事件中,男主角都被人遗忘,要么无人关注,而最大的受害者都是女性。与之相反,我们却很少听说男性会仅仅因为身体隐私或正常性行为的暴露而受到要挟。这也从反面印证了女性隐私的边际效用的确比男性高,才会导致女性受到以暴露隐私为手段的要挟。
当然,女性的隐私权相对于男性容易受到侵害只是一个一般情况下的推论,不可能排除个别男性由于个人偏好的不同在隐私暴露的情形中受到的伤害比女性重的情况。也不能排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男性可能受到的伤害最终比女性受到的伤害更严重的情形—例如奥运会8枚金牌得主菲尔普斯吸食大麻的事件被曝光或男性亿万富翁因为婚外性关系被曝光而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的情形。但法律权利要调整的是一般情形。个别的例外仍然无法改变女性可能仅仅因为身体隐私或正常性行为隐私泄漏就会受到比男性更严重的伤害的普遍情形。这种伤害的男女差异更明显的表现在于,即使一位女性没有从事任何不道德的或者法律上的不法行为,纵使洁身自好,女性仍然会仅仅因为简单的身体隐私的泄漏而遭受损害(香港“艳照门”中的女星和上文中提到的自杀的女大学生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太多的可指摘之处),而男性仅仅因为身体隐私的暴露却不大可能承受什么损失。菲尔普斯之所以因为隐私暴露而承受巨额损失更多的是因为他的行为的不道德之处所造成的间接影响;亿万富翁承受经济损失更多的是由可能的婚姻变故和声誉降低导致的财产损失,两者都不大可能仅仅因为身体隐私的暴露而承受什么损失。因此,女性的隐私在现代社会的语境中普遍容易比男性受到侵害这个结论是可以成立的。换成经济学的术语就是:女性隐私权的边际效用比男性隐私权的边际效用高。
那么,女性隐私权的边际效用比男性隐私权的边际效用高这个结论给我们能提供什么启示呢?这意味着,如果法律没有正确的意识到一般情况下女性隐私权的边际效用高于男性隐私权的边际效用,而仅仅采取了男女都一样的隐私保护策略,这种看似平等的保护策略就无法满足女性对隐私权较高的保护需要,就等于变相的把女性隐私权高于男性的那一部分权利出让给了好奇的窥视者。而假如某个人对一项资产的估值高于该资产所有者的估价,那么就有通过交换达到互利的余地。{2}于是,女性只能选择出让其他的资源,付出比男性更高的代价买回这项权利。于是,看起来平等的男女同等保护的策略实际上没有保护到女性的利益,女性必须比男性付出更多的社会资源才能获得和男性同样的隐私保护,最终结果是,女性必须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成本才能做到像男性一样维护自己的隐私。
从科斯定理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交易费用,女性可以和偷窥者达成协议以停止偷窥者对自己隐私的侵害。{3}但考虑到交易费用,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因为男性就不用承担这笔费用)。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科斯定理提出,法律的作用是将权利分配给最珍视权利的一方,{4}否则,更为珍视权利的一方将不得不选择以某种方式买回权利,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交易成本的增加。
因此,法律如果不仔细考虑并区分隐私权的边际效用的对于两性的差异,而仅仅以男性隐私权的边际效用确定隐私权持有者和侵犯者之间的权利分配,结果就会导致女性隐私权的“价格”被低估,实际上是把女性隐私权的一部分分配给了隐私权的侵犯者,分给了并不太珍视权利的一方。法律的这种保护足以保护男性隐私,但不足以保护女性边际效用较高的隐私,从而导致女性不得不花费更多的资源来保护自己的隐私。
所以结论是:如果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只达到了在一般情况下保护男性隐私的程度,那么女性将不得不投入比男性更多的资源来进行隐私保护。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偷窥、偷拍、窃听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不是犯罪,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我们把法律惩罚当作社会为了保护隐私权利而强制设定的侵犯隐私者必须支付的价格的话。这种法律规定对于保护男性的隐私或许已经足够,因为一个社会中的男性同性恋毕竟是少数,在正常情况下,没有多少人有兴趣去获取男性身体的隐私。即使男性身体隐私被侵害,由于社会文化的原因,男性一般不会承受多大的社会压力。因此,行政处罚已经足够构成对男性身体隐私的保护。
但是,对于女性来说身体隐私一旦泄漏将会受到的伤害是这种保护远远未能及的。因此,这种行政处罚的力度对于女性来说是不够的。对于侵害女性隐私者来说,这个惩罚太轻了。换句话说,对于偷窥者来说,这么低的价格来获取女性的隐私是个划算的买卖,尤其是考虑到现代传媒的商业化运作,获取某些人的隐私足以换回巨额的利润,如果法律的惩罚把女性隐私的价格降到如此之低的程度,以短暂的人身自由(最多10天)和低额罚金(最高500)为代价获取某些公众人物的隐私—尤其是女明星的—并转手倒卖实在是一个一本万利的买卖。这样,法律实际上在客观纵容甚至鼓励了现代传媒与其他人合谋侵犯女性隐私的行为。
而女性对于自身隐私的估价则普遍超过了法律限定的最高价。因此,女性不得不花费其他的社会资源来防止偷窥者的侵害。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每到一个地方的宾馆住宿都要仔细检查,在家里都不敢开窗,到商店买衣服的女性不敢在商店换衣服,不敢在外面上厕所。这对于女性的生活来说是一种额外附加但又不得不接受的成本,是女性为了维护自己相对于男性较高的隐私边际效用而不得不支付的价格。而这一切现象的出现都极大的加重了女性相对于男性的个人正常生活的成本。这些限制对于社会来说则是效率损失,因为女性原本可以把防范被别人偷窥的精力花在更有用的地方。而法律原本可以在降低女性生活成本,提高社会效率方面发挥自己应该能发挥的作用。与此相反,在法律制度提升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抬高了侵犯隐私行为的成本,侵犯隐私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的地方,侵犯女性隐私的行为受到了有效的遏制。香港“艳照门”的照片虽然可以在国际互联网上获得,但在中国境内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出现之时,正是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可能威胁使照片的关键部位被打上了马赛克。[5]可以预计,如果传播他人隐私行为被规定为犯罪的话,即使能在国内合法网站上看到这些隐私的相关信息,也极有可能是被修改过以逃避法律的打击。而要进一步完全获得这些隐私就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搜索,这等于增加了获得这些隐私的成本。这样,对保护男性隐私或许失之过严的刑事惩罚的威胁就起到了降低传播女性隐私的可能危害的效果(但不可能消除)。虽然刑事惩罚或许不能阻止个人出于报复或者其他目的恶意发布女性隐私的行为,但刑事惩罚首先直接阻碍了侵犯隐私者的获利动机,对于与侵犯隐私和泄漏隐私无直接厉害关系的网站和网民来说则是一个较高的障碍。为了能够保证自己不被法律追究责任,其他传播者就有删节或者修改他人隐私信息的可能,从而起到了保护女性隐私的防火墙的效果。刑事惩罚的代价对于侵犯男性隐私的人来说或许高了点,但对于女性来说却是足以维护其隐私的成本价格。最终保护女性隐私权利的制度同时也保护了男性隐私,而反过来看似平等的足以保护男性隐私权利的法律制度却不足以保护女性的隐私。从这个角度来说,隐私权的性别是女性。
二、隐私权的社会阶层边际效用
如果再进一步的分析,我们还会发现隐私权对女性的边际效用还可以进一步的区分:隐私权的边际效用对处于各个社会经济阶层的女性来说也是不同的。对于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女性来说,对隐私权进行更为严格的保护的法律政策一般并不会给这一阶层的女性带来更多的收益。或者说,由于其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这些女性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为自己购买到更加严格的私人隐私防范措施,诸如与普通居民区隔绝的豪宅别墅,在公共场所使用专用的区域以及私人保镖的贴身服务等等。这样,严格的隐私保护对于经济地位较高的女性来说实际上就相当于比尔·盖茨多挣了100美元,没有多大的效用。也正是由于这一阶层的女性的隐私由于有更多的经济和社会资源投入进行保护,其隐私才更难获得,所以才显得奇货可居。可以想象,娱乐记者千辛万苦偷拍到的模糊的“艳照门”女主角之一换内衣的照片都能引起巨大的轰动,[6]“艳照门”如此赤裸裸的暴露能给好奇的民众带来多么巨大的心理满足。香港“艳照门”事件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这些明星的隐私较普通人而言更难获得,奇货可居,对于民众来说具有最大的边际效用,从而充分地激发和满足了大众的好奇心。而这只不过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拥有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女性隐私更难被侵犯。
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女性的隐私权就不值得保护,而只是指出较低社会经济地位的女性由于无法像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女性一样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来保护自己的隐私,她们的确是隐私权保护漏洞的最有可能的受害者。这只需要一点常识就可以发现。在互联网上,夏天偷拍女性身体部位的照片铺天盖地堂而皇之的四处散布。而大部分的偷拍偷照都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而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者无疑是大部分经济地位较为低下的女性。因此,对于社会经济地位较为低下的女性来说,严格的隐私权保护对于她们来说则具有最大的边际效用,是穷人的100美元,因为大部分的普通女性无法承担较高社会阶层的女性才能支付得起的隐私保护费用,她们必须更多的依靠法律提供的公共资源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而法律却只能为她们提供较低程度的隐私保护。就意味着这些本来就已经没有多少社会资源的女性必须要尽力承担和较高阶层的女性一样的保护隐私的费用,这让本来就已经在社会经济阶层分化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女性雪上加霜。势必让大多数在男权社会中经济地位本来就不高的女性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从科斯定理的角度来说,这又是一次没有效率的分配,是把对绝大多数女性有更高的价值的权利分配给了有没有这些权利都无所谓的一小部分女性。而从女权主义者的角度来说,这种看似公平的隐私保护策略实际上是男性法律观念主导的结果,最终的结果是造就了女性不得不对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男性的进一步的屈从。虽然我无法赞同激进女权主义的观点应当完全以女性的角度来改造法律制度,但从对隐私权的边际效用分析的结果来说,隐私权的确是一种带有更多的性别底蕴的权利,大多数中下阶层的女性的确可以从更严格的保护隐私法律中获得更大的收益。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这种看似平等的法律实际上是不公平和缺乏效率的。法律实际上只保护了男性和一小部分女性的隐私权,而大多数女性的隐私权则处于保护不足的状态。
遗憾的是,隐私权对其有着最高的效用的中下阶层的女性却难以进入到中国法律博弈的舞台。进入博弈舞台的一般都是较高社会阶层的女性,而这些女性的隐私权边际效用却是与经济社会地位处于中下层的大多数女性不同的。于是,在最需要为自己的权利呼吁的地方,我们又发现了沉默的大多数。
为什么我国现行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会出现制度供给不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成了帮助侵犯隐私的帮凶?除了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的制度原因之外,传统的抽象法律权利观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我国的法理学长期流行的对权利的观念是一种相当抽象的权利观念。热衷于在抽象宏大的语境中探讨权利的本质之类的问题。依据我国正统教科书的理解,权利应当具有普遍性,因此权利的对于法律权利所惠及的社会群体来说其重要性是相同的,更进一步根据这个抽象的权利观念进行推论就会得出权利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有多少权利就会有多少义务等结论。{5}这些结论和探讨问题的方式对于构建一个抽象完整的权利理论体系来说或许是很重要的,但却经不起仔细的推敲。如果上文的论证能够成立的话,我们将会理解在隐私权方面来说,我们之所以没有做到平等保护就是因为我们用一个抽象的平等观念掩盖了隐私权在具体社会制度中对不同群体的效用差异。如果要做到隐私权的平等保护,这种差异就必须被重视和凸显。男性作为一个社会整体而言必须由于权利的性别差异承担更多的隐私保护义务才能保证隐私权的真正两性平等,女性才能享受到与其尊严相适的权利。
而这些结论是传统的抽象的权利观念难以洞察的,因为在这种抽象概念的探讨之中我们忽略了太多的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分类和区别。而如果忽略了这些不能被忽略的权利具体运作的语境,我们的法律理论将失去理解现实生活的能力。正如在本文中所分析的隐私权一样,社会文化的差异构造导致了看似相同的权利对于男性和女性呈现出不同的效用,对于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的女性也呈现出的不同效用。而我们如果不能区分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差异,我们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或许只能又一次收获跳蚤。
三、网络时代的女性隐私更需要保护
权利从来就不是一个僵化的体系。各种权利的出现,消亡和重要性的变化是随着具体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条件而变化的。古代重要的权利今天不一定重要,在某一个地方重要的权利不一定在另外一个地方同样重要。古罗马的家父权很重要,但在今天则不然。土地所有权对于城里人和农民很重要,但在茫茫的大草原上却会出现“这里没有不动产”的现象。{6}同样,权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需要在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加以理解。权利的重要性不会是恒久不变的。权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需要在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加以理解。对于现代西方很重要的隐私权的出现在早期资本主义时期。{7}而在长时间的人类历史中,初民社会很少有隐私。{7}(286)对于长时间以来处于乡土社会的中国来说隐私权的要求也不是那么迫切。乡土社会的中国和单位制下的城市居民在长时间的交往过程中很少有改变自己社会位置的机会,相应的也不太需要借助隐私来制造自己所需要的社会形象。况且在长时间的社会交往过程中也很难隐藏隐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保留隐私反倒成了不理性的选择。因此,中国人的隐私长期以来就只限于个人性生活等方面及其有限的范围。
另外,由于传播技术所限,在信息技术未普及时代的中国,隐私的传播只能局限于小范围之内。即使对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在小范围内进行弥补并不是一件难事。民法通则规定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大部分时候已足够对其进行弥补。如果无法弥补,受害者完全可以离开原地,到一个谁也不认识的地方开始新的生活,虽然有户籍制度上的限制,但流动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因此,在现代信息技术完全介入之前,或许隐私的丧失对于个人来说不会构成什么致命的打击,或许当时我国对隐私损害进行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已经足够。
而在现代信息技术出现之后,中国人生活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首先是隐私丧失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随着通讯、摄像、数码技术的发展,利用价格低廉的高科技电子设备如针孔摄像机、透视相机、拍照手机进行偷窥、偷拍、偷录他人隐私行为或者身体隐私部位变得越来越容易。而考虑到中国城市人口的密度要大大高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这种被他人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性就更大。近年来这类偷窥的事情逐渐增多,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拥挤的现代中国,在一个不经意的瞬间,我们就进入了别人的镜头(当然,主要是女性),在不知不觉间丧失了对自己隐私的控制,并有可能进一步丧失对自己生活的控制(如果不幸被传上互联网并引起了他人的关注的话)。前两年,台湾针孔摄像机遍地隐藏,搞得台湾民众尤其是女性终日惶惶不安,台湾针对门诊患者发出的300份问卷统计显示,针孔偷拍已严重影响了岛内民众的“方便”习惯。30%的女性因为担心自己被偷拍,不敢上公共厕所。42%的被调查者表示,因为针孔偷拍设备的缘故,她们会特别注意如厕姿势。调查同时表明,为防偷拍,高达37%的民众被迫憋尿,严重影响身体健康。[7]试想一个连上厕所都成了一种冒险的社会能给民众,尤其是女性多少安全感?弹丸之地的台湾尚且如此,可以想象在大陆这个问题会有多大的规模。为了防止被偷窥,女性只能花更多的精力防范被偷窥,终日惶惶不安。这种后果的出现是值得立法者反思的。
其次,互联网的出现使中国人进入了一个再也无法摆脱的现代网络世界。一个人的隐私如果被传上了互联网那么就意味着,她/他的隐私成了互联网信息世界的公共财产。换句话说,她/他的隐私被充公了。一个人或许可以在一个乡村,一个县甚至一个国家消除隐私被恶意传播后的影响,但无法在互联网的信息世界消除影响。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没有过去和今天之分的(上文中自杀的上海女学生死后好几年其图片仍然可以轻易在网络上找到就是一个小小的例证)。谁也没有办法阻止信息在互联网上的流动。这也意味着,这些变成信息编码传到网络上的隐私将会永远保留在互联网上。无论他们走到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人都可以轻松的通过强大的搜索引擎查到她/他们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隐私。对付罪犯这或许是个有效的办法。但对于只想过正常生活的人,尤其是女性来说,这样无处可逃的世界甚至剥夺了个人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希望,这对于一个人来说其实相当于被放逐。这种后果对于个人来说的确是一种无法承受之重。
总之,现代信息技术的出现和普及完全改变了个人隐私的获取和传播的方式,而互联网的巨大力量则使每一个被透露了隐私的人处于极其不利的社会环境中,而女性无疑是这种巨大力量最容易伤害到的牺牲品。和互联网出现之前的社会相比,这种不利的环境对个人来说几乎是毁灭性和不可改变的。从这一点上来说,在互联网上透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几乎是将他人的隐私判了死刑,其后果的严重性要远远超过传统的侮辱诽谤等小范围的隐私传播方式。而由于其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可能会对受害人造成更加严重的打击。从这些方面来考虑,传播隐私的行为对他人的伤害比其他的伤害个人名誉的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如果缺乏打击,使其蔓延开来将会造成女性的普遍恐慌。在这个视角下,确立对侵害他人隐私行为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是合理的。否则我们只会见到中国成为侵害女性隐私的天堂,因为在这里侵害女性隐私的法律成本是最低的。
如果说在1997年刑法修改的时候,高科技的便携式拍摄影音设备还不普及,中国的现代信息产业还刚刚起步,立法者还无法理解现代高科技设备和网络信息技术将会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影响我们的权利的话,那么今天,在几乎每一个中国人都被现代高科技信息网络连接的时代,已经用不着太多的理论分析我们就可以切身感受到隐私的严格保护对于每一个现代中国人来说是多么重要的权利。而我国目前对隐私立法的保护的确是落后于现实需要,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法学界足够的重视。
【作者简介】
李锦辉,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
[1]诸如“海南艳照门”,“章子怡艳照门”,“双流机场艳照门”“法官艳照门”等等。
[2]见《上海女大学生教室做爱被偷拍,跳楼自杀》。在google中输入该题目,仍然可以找到7千多条搜索结果。很多都附有死者的图片和当时被偷拍的截图。
[3]《男子不满女友提分手将其裸照传上网》【EB/OL】. 2007-10-09 http,//news. ifeng. com/society/ 2/200709/0929_344_243206. shtml;又如《男子将前女友裸照发布网上污蔑其为性工作者》【EB/OL】 .2009-02-21 //www.iyaxin.com/news/ content/2009-02/21/content-712270. him.
[4]《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校花性爱短片丑闻的女主角自杀身亡》[EB/OL] 2006-03-29 //bbs. ifeng. com/viewthread. php? tid =1899384&extra = page % 3 D523.
[5]当然,这只是局限于类似于香港“艳照门”的照片。很多同样可以造成精神损害但达不到淫秽标准的隐私照片就不能用传播淫秽物品罪来制裁。这是我国隐私保护立法的一个漏洞。
[6]《香港周刊偷拍阿娇换衣服疑镜头藏入墙柜》【EB/OL】. 2006-8-23 http: //dqnews. zjol. com. cn/gb/node2/node2/nodeO5Ol/Html/2006823154740-1. html.
[7]《台湾针孔偷拍无处不在女士试穿泳衣竟上色情片》 [EB/OL]. [2005-2-16]. //news. torn. com/1020/2825/2005216 -1858481.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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