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生、张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某区政府、济南市某街道办(以下简称“某区政府”、“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张先生在山东济南某区生活居住,两人的房屋均在集体土地上。2017年2月20日,某区政府发布通告,明确城中村改造冻结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王先生与张先生房屋所占土地均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因涉案房屋拆迁补偿过低,两人与征收方就补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2018年1月25日、2月13日王先生与张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两人商议后,立即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慕名寻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指导王先生与张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获悉房屋被强拆系政府拆迁行为,确认了强拆主体为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旋即,又指导王先生与张先生将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作为被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某区政府、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两人位于济南市某区某街道房屋的行为违法。
某区政府、某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胜诉
经过审理,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