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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聚餐喝酒、喝酒后发生伤亡(死亡),参与酒席的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12-1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死者罗XXX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责。从《抢救记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可以证实,罗XXXXX酒后未出现呕吐、摔伤等危险情形,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有对罗XXXXX恶意劝酒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罗XXXXX在饮酒时出现醉酒不能自理或发生其他危险情形,被告在罗XXXXX饮酒后睡着的情况下,将其扶到床上休息,且被告在发现罗XXXXX停止呼吸时立即拨打110、120急救电话进行救助,已尽到照顾义务和救助义务,罗XXXXX饮酒后猝死是被告所不能预见的,被告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舒XXX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是否会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严重危害应当预见和自我控制,且其酒后亦未在的效的时间内采取积极的自救措施到医院接受治疗,是导致其猝死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被申诉人吴XXXXX与舒XXXXX两人同天两次分别在丹寨县××三都县饮酒,吴XXXXX作为舒XXXXX的朋友,在舒XXXXX酒后出现异常,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和注意义务,致舒XXXXX死亡,吴XXXXX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席用餐、喝酒,彼此之间有相互劝诫、提醒、照顾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用餐饮酒人祝XXXX、钟XXXX、宋XXXX怠于、疏于履行该注意义务,且祝XXXX作为聚餐喝酒的组织者,应尽到更多安全注意义务,在客观上存在过错、过失,其行为与杨XXXX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杨XXXX酒后猝死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杨XXXX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应有足够认识,应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知,但杨XXXX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最终猝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吴XXXX的死亡原因虽没有进行鉴定,但死前属于醉酒状态,酒后至死亡时间相隔极短,结合生活常理及经验法则,在没有其他意外因素介入的情况下,本院推定其死亡结果与过量饮酒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被告韦XXXX作为酒宴的召集人,在组织该群体性餐饮活动期间,未通过合理引导,管控参与者的饮酒行为,没有对参与酒宴的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尽到应有义务,并且其在酒宴上从始至终参与了斗酒,应该承担较大责任;被告彭XXXX虽是后到参与,被告沙XXXX虽是在四人饮酒后中途退出,但两人均参与了斗酒,对吴XXXX的死亡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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