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2月5日晚6时左右,李某因生日而在家宴请亲朋好友,张某等8人一起前往李某家吃饭。席间,大家都互相敬酒、猜拳和陪喝,众人喝了大量的啤酒,其中张某基本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甚至连回家的路都不认识 。散席之后,李某和王某一起将张某送回家后,便各自回家。当晚8时30分左右,张某的妻子发现丈夫脸色不对,并且已经不省人事,于是打电话向医院求救,当医务人员赶到张某家时,经诊断张某因饮酒已死亡多时。张某的妻子为了讨个说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天陪酒的亲朋好友,要求他们承担张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分歧]
喝酒过量死亡陪酒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喝酒的人是成年人,其应当对自己喝酒的行为负责,并且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如果是其自己喝醉的,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陪酒人对同桌其他人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应当负有提醒的义务,并且在同桌人喝醉的情况下应当负有照顾有义务,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急救措施,如果陪酒人没有尽到此义务,则应当对喝酒过量而死亡的同桌人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饮酒人与陪酒人共同坐在酒桌上喝酒,在事实上就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即提醒他人的义务。虽然饮酒人对自已的身体状况应当有充分的了解,但是当饮酒过量时,其失去了应有的理智并且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因此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饮酒过量能够致人死亡,这是普通人都知道的一种常理,作为陪酒人更应当知道其严重性。所以,当饮酒人在饮酒过量甚至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时,陪酒人有义务提醒该饮酒人,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阻止饮酒人继续喝酒,避免产生不应发生的后果。这是民法上的提醒义务,如果陪酒人未尽到该义务,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并且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二,陪酒人不仅应对饮酒人尽一种提醒的义务,同时在饮酒人由于饮酒过量可能有生命危险时应当负有照顾的义务,在必要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急救措施。如果陪酒人在饮酒人饮酒过量而威胁到生命时,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或者没有采取紧急措施,则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对饮酒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因为饮酒人的生命能够在紧急措施的救助下而得到恢复,生命健康权不会轻易地受到损害。所以饮酒人在没有作出这些行为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归于本案,张某没有充分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和酒量,应当对自己饮酒过量致死负主要的责任。但是,李某等8人没有尽到提醒和照顾张某的义务,发现张某醉酒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张某最后死亡,属于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