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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否应对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2005年7月,甲公司的空调旺销,使甲公司的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客户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后乙在安装中操作不慎坠楼身亡。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就乙的死亡,甲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用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乙在完成承揽工作中造成的自身损害,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本案之所以会出现分歧意见,主要原因在于认定甲公司与 之间是雇用合同法律关系还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为弄清本案有必要对雇用合同和承揽合同加以区别。从概念上来看,雇用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从合同的目的来看,雇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从风险的承担上来看,雇用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雇用人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从当事人的独立性上来看,雇用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用人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指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就本案而言,乙利用自己安装空调的技术,自备工具,独立完成安装空调的业务。空调安装好,由甲公司按约定支付安装报酬,至于乙多长时间安装一台,是乙一人安装还是多人安装,是乙自己的事,甲公司不必过问,乙的任务是按照甲公司的要求独立完成安装空调的任务,乙完全有自己的工作独立性,不需要依附于甲公司,受甲公司的安排、指挥、提供设备进行工作,因此乙在安装空调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与甲公司无关,风险应由乙自行承担。综上分析,甲公司与乙之间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甲公司不应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瑞金法院 张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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