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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喝酒过量死亡,陪酒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1-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2月5日晚6时左右,李某因生日而在家宴请亲朋好友,张某等8人一起前往李某家吃饭。席间,大家都互相敬酒、猜拳和陪喝,众人喝了大量的啤酒,其中张某基本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甚至连回家的路都不认识 。散席之后,李某和王某一起将张某送回家后,便各自回家。当晚8时30分左右,张某的妻子发现丈夫脸色不对,并且已经不省人事,于是打电话向医院求救,当医务人员赶到张某家时,经诊断张某因饮酒已死亡多时。张某的妻子为了讨个说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天陪酒的亲朋好友,要求他们承担张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分歧】

喝酒过量死亡陪酒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喝酒的人是成年人,其应当对自己喝酒的行为负责,并且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如果是其自己喝醉的,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陪酒人对同桌其他人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应当负有提醒的义务,并且在同桌人喝醉的情况下应当负有照顾有义务,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急救措施,如果陪酒人没有尽到此义务,则应当对喝酒过量而死亡的同桌人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原文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第一,饮酒人与陪酒人共同坐在酒桌上喝酒,在事实上就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即提醒他人的义务。虽然饮酒人对自已的身体状况应当有充分的了解,但是当饮酒过量时,其失去了应有的理智并且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因此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饮酒过量能够致人死亡,这是普通人都知道的一种常理,作为陪酒人更应当知道其严重性。所以,当饮酒人在饮酒过量甚至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时,陪酒人有义务提醒该饮酒人,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阻止饮酒人继续喝酒,避免产生不应发生的后果。这是民法上的提醒义务,如果陪酒人未尽到该义务,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并且承担相应的后果。第二,陪酒人不仅应对饮酒人尽一种提醒的义务,同时在饮酒人由于饮酒过量可能有生命危险时应当负有照顾的义务,在必要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急救措施。如果陪酒人在饮酒人饮酒过量而威胁到生命时,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或者没有采取紧急措施,则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对饮酒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因为饮酒人的生命能够在紧急措施的救助下而得到恢复,生命健康权不会轻易地受到损害。所以饮酒人在没有作出这些行为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归于本案,张某没有充分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和酒量,应当对自己饮酒过量致死负主要的责任。但是,李某等8人没有尽到提醒和照顾张某的义务,发现张某醉酒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张某最后死亡,属于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笔者认为原文笔者的观点正确,但其理由部分分析不够全面、深入。现今,我国学术界、理论界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较大争议,故本文笔者对该争议将再累赘。现特采用王利明教授的“三要件”说来对该案进行粗浅分析,有不当之处请各位同仁多予指教。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结合该案,张某去朋友家参加家宴,从人民的一般认知角度可知,参加朋友家宴是一件愉快的事情。从本案来看,作为东家的王某其主观上肯定是没有恶意。再结合当时情形,如若席间张某在深度醉酒的状态,其某个朋友明知其状况,仍然极力劝酒,该行为即使不是恶意,从行为角度上来说也存在着过失。因此,判断该案的责任承担,应从有没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来全面考虑。

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从该案案情可知,纠纷的产生正是由于张某醉酒导致其死亡,出现人身伤亡事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过错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再回到案情,张某的死亡正是醉酒所致,其死亡是否与席间朋友的劝酒有关联,在于看过错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导致该死亡结果的产生。

四、医务人员诊断死者是因醉酒所致,如若该诊断具有权威性、真实性,则席间劝酒人不管其主观上是处于好意还是恶意,都可认定存在一定过错,其责任承担大小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来确定。

综上,本文笔者认为,分析该案,应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这样才能正确的厘定侵权人的责任承担范围。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黄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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