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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9-10-29    作者:江珍来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杨某在佛山某区一出租屋容留李某等人吸毒,公安机关并指控其向李某等人贩卖毒品,以供李某等人吸食。后杨某被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拘留,检察院以杨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逮捕,并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检察院建议法院对杨某量刑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辩护情况:杨某的家属聘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江珍来律师作为杨某做一审辩护。
辩护观点: 
        江律师认为杨某容留他人吸毒,没有异议,但是其情节轻微,容留他人人数不多,次数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从轻处罚。至于检察院指控杨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认为,因没有所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称重、成分检测、转账记录、证人陈述等证据,检察院指控杨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指控不予成立。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江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杨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仅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与检察院指控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相差甚远。辩护结果得到家属及杨某的极大肯定,对辩护人感激不尽!
办案心得: 
        作为每一个被告的辩护人,均以被告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详细全面了解案情后,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为被告人坚持做无罪、从轻、减轻或缓刑辩护。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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