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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贩卖毒品案件辩护效果显著
发布日期:2018-10-09    作者:110网律师
 
段文超律师成功为贩卖毒品案件辩护效果显著
 文/段文超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近年来作为公安机关的内线,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多起刑事案件。为了引诱毒品犯罪分子,其自身也开始吸食少量的冰毒,因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2012年底,张某开始做起了贩毒的勾当,在沛县汽车站南门附近多次向他人销售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张某曾有犯罪前科,在2001就因犯抢劫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07年因减刑提前释放。
 

律师会见:
沛县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近亲属的委托后,指派段文超和颜世军两名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两名律师第一时间办理完委托及会见手续,赶到沛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了解完案情后,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和解答,并为其进行心理辅导。在第一次的会见过程中,张某矢口否认其贩毒的事实,认为其做内线的身份暴露,被人家栽赃陷害了,满满的冤枉和抱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失去自由后,往往心理上会承受不住,产生情绪上的不稳定,辩护律师的及时出现与沟通,对犯罪嫌疑人可是莫大的安慰,他们那种无助、失落的心情会顿时重燃希望。
 

侦查和审查起诉:
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耗时近九个月的时间,检查机关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并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12月初先后两次从吕某兄弟二人处购买病毒13克后用于贩卖,并先后11次向朱某、叶某、刘某等人销售冰毒7克。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前准备:
在这九个月的时间里,两名辩护律师并没有闲着,而是先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五次,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了解整个案件的详情。辩护律师一直给张某做工作,让张某实事求是,要给律师讲真话,法律自会给张某一个公道,不会冤枉好人。张某从开始的矢口否认,慢慢松口,最后承认了被指控的第二、第七、第十一次销售毒品是属实的,但对其余八次销售毒品的事实予以否认。
辩护律师从检察机关将张某贩卖毒品的全部卷宗材料复制过来,回到律师事务所慢慢仔细研究,从中寻找卷宗内的疑点和如何辩护的突破口,并与检察机关就案件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交换意见,为开庭的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开庭审理:
2013年11月27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2013年12月18日,沛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段文超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12月初先后两次从吕某兄弟二人处购买冰毒13克,分11次向他人销售毒品7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七至九年。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辩护意见概要如下:
一、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时间前后矛盾。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12月初从吕某兄弟二人处购买冰毒13克用于贩卖,但是在分述中被告人张某11次销售毒品的时间几乎全是2012年11月份,时间前后矛盾,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二、被告人张某承认了第二、第七、第十一次销售毒品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另外八次销售毒品事实存有异议。指控被告人张某的事实证据,除了购买毒品者的证人证言之外,并没有实物或其他相互佐证的证据。被告人张某予以否认,该言辞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证明力较低,证据明显不足,不能采信。
    三、鉴于被告人张某近年来确实帮助公安机关破获一些刑事案件,虽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但是情理上还是有功劳的。在本案中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情节轻微,虽曾有犯罪前科,但距离上次犯罪已满五年,不属于累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判决结果:
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合议后认为:
1、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一项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内容逻辑明显不当,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2、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二项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否认的八次销售毒品事实,仅有一人证言,且被告人张某不认可,系孤证,属于证据不足,不予认可,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3、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三项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张某提出自己是公安机关内线的意见,张某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法院未采纳该意见。但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张某不属于累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2.6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另外被告人张某曾经犯有抢劫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综上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生效后,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张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对辩护律师的功劳表示满意,再三感激,下决心在监狱要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出狱,重新做人。
 

办案结语:
为什么要替坏人说好话?这是很多人质疑律师之处,也是律师这种职业的特殊要求。辩护律师是在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的框架内开展工作,而并非是钻法律的空子。
犯罪分子也是人,也是有血有肉的人,在法治现代化的国家,更加提倡人权保障,在法院宣告其有罪前,任何人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提供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为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避免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多和犯罪嫌疑人接触,了解他们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动机,引导他们向辩护律师说真话,讲实情,对辩护律师要充分信任,以便辩护律师正确分析案件、为庭审辩护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懂得保护自己,避免妨害作证等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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