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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肖律师成功辩护 将涉嫌贩卖毒品案成功改变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6-12-28    作者:肖小勇律师
湖北武汉市肖律师成功辩护 将涉嫌贩卖毒品案成功改变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158月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摩尔城附近吴某因贩卖毒品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供出其毒品是尹某某贩卖给他的,并一共从尹某某处购得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二次,每次25克。为立功,其在公安民警的监视下以要购卖冰毒为由打电话给尹某某,后尹某某携34.9克冰毒前往至约定地点时被抓获。尹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武汉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18日被逮捕。武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肖小勇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辩护人。
难点:
1、尹某某已查实涉嫌贩卖毒品冰毒共计34.9克,本案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年;如果吴某所交待的其前二次从尹某某处分别构得各25克冰毒被认定的话,则尹某某贩卖冰毒的数量达到了84.9克,则量刑起点达到在期徒刑十五年。
2、尹某某多次前科,且系累犯,量刑时会从重处罚。
办案经过:
    肖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尹某某,发现除了吴某供述,侦查机关无其他证据证明尹某某之前邹二次贩卖冰毒给吴某的事实;而其被抓获时则是由于侦查陷阱而携带了冰毒前往,无其他证据证明尹某某贩卖冰毒给吴某。辩护人查阅了大量资料,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认定吴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此,辩护人将辩护观点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检察院以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区人民法以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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