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利律师、李霞律师、吕秋香律师【被告】安徽省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县执法局”)
案情简介
闫先生是安徽省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将房屋用于经营,并为该房屋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后来该处土地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问题,由于闫先生与征收部门就补偿协议没有达成一致,某县街道办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的目的,对闫先生的房屋采取了拉围墙的形式,严重影响了闫先生正常的生活和经营。
2019年,某县执法局作出了《责令自行拆除通知书》,要求闫先生将房屋自行拆除。在闫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时,便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利律师、李霞律师、吕秋香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等到某县执法局向闫先生下发《责令自行拆除通知书》时,更加坚定了闫先生维权的决心。
根据闫先生的描述以及提供的材料,京平律师指导闫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通过闫先生提供的户口本与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了闫先生对于房屋和宅基地依法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通过提交营业执照证明了涉案房屋经营旅馆和五金商店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因此执法局认定闫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作出的《责令自行拆除通知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18日对闫先生作出的《责令自行拆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