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 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还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 支付经济补偿金:该种情形下劳动者不同意与用人单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已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3.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应当支付满一个月之后至一年之内的二倍工资外,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