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结合下面的案例,我们进行详细分析。
案情介绍:
老李于2008年1月入职深圳市宝安区某模具塑胶制品厂,担任组长。双方每年签订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1月30日止,合同中约定老李为计时工资制,基本工资为1100元/月。2011年5月31日开始,厂方以生产订单不稳为由,对老李作出放假处理。老李停工前月平均工资为2962.28元,放假期间单位按其基本工资132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2011年11月厂方提前通知老李,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老李先后多次与厂方交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厂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老李找到本律师,要求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在详细了解该案之后,建议先向单位邮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厂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王于2012年1月12日向单位邮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厂方仍然置之不理。无奈老李于2012年3月15日向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老李已经同单位签订过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老李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和单位协商也好,但是单位仍然拒不签订,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应当向沈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8个月的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判决结果:
不管是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还是一审判决、终审判决,都认定单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判决应当向老李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8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当劳动者符合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而用人单位拒不签订,那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要防范法律风险,尽量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