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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的工程,保修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9-09-17    作者:李建录律师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于促进建设各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北京建设工程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此规定免去了承包人的验收义务。《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发包人放弃了对承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权利,因此,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免去了承包人的验收义务,担保保修责任还是需要承担。
悦康药业集团上海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伟恒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占有使用之时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承担工程经验收之后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进行抗辩。承包人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的寿命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分的质量问题,自发包方提前使用之日起未超过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二终字第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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