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的理由,出勤率低员工是否可以辞退
企业辞退员工之事屡见不鲜,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动岗位,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有的单位想把员工从这个省,调到另一个省,也不问员工愿意不愿意,要是员工不乐意,就以不服从调配为由把该职工开除了。北京劳动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根据合法辞退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与正常用工相比,出勤率低员工辞退不合法。单位辞退试用期内员工比较容易,不想用就可以不用。但是,这里有个条件,那就是录用条件必须清楚明了,否则可能构成违法。邢锐兰说,她所在公司吸取以往经验教训修正了之前的做法,把“试用期出勤率不得低于95%”列为录用新员工的一个前提。这个条件似乎很具体也很明白,但去年11月公司以该理由辞退她后,仍引起一场劳动争议。 邢锐兰说,她在试用期第一个月休假5天履行了请假手续没有旷工,不应被辞退。公司称,辞退她的原因并不是旷工。她说自己当时已经怀孕了,不应被辞退。公司称,她不及时告知怀孕的事实,按事假请假属于不诚信。况且,公司弃用她也不是因为怀孕这件事。法院审理认为,邢锐兰在试用期内休假均经过审批,不存在违纪事实,公司以出勤天数少将其辞退的理由缺乏合理性支撑。鉴于邢锐兰正处于孕期,法院于9月4日终审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