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延迟支付工资款,承包方能否依约解除合同?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6日,发包方甲与承包方乙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承建甲的某项目,工期一年,工程款50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乙不得私自转包,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甲有权解除合同。
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乙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工程全面停工,甲要求乙及时处理未果后,于2013年7月15日向乙发出了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乙予以签收。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法院裁判
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履行。乙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工程停工,依据双方约定,甲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甲解除合同的条件已达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甲向乙发出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