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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未履行合同,承包方索赔时可否要求利润?
发布日期:2016-01-16    作者:孙新律师

发包方未履行合同,承包方索赔时可否要求利润?


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承包方如何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是什么?如果要求赔偿利润法院会支持吗? 对于因发包方的原因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承包方是有权提出索赔的。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其赔偿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如果确因发包方的原因不实际履行承发包合同,就是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提出违约索赔,包括可得利益的索赔。 索赔时可以要求赔偿预期利润,所谓预期利润就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可得利益。对于利润多少,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如果对此情况当事人没有约定,可以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参照定额费率计取,即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即定额标准,定额标准中有利润的取费规定,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或规模,其费率分别为4%-9%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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