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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又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能否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9-08-09    作者: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1日,甲乙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签订了《改善灌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负责改善灌溉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交工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甲按合同约定为乙拨付了工程款50万元。施工完成后,经验收不合格,监理部门就该工程不合格向乙下发通知要求整改,但乙拒绝整改。因此,甲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乙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要求乙返还工程款50万。

二、法院裁判
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甲乙签订的《灌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乙应向甲返还50万元工程款。

三、律师点评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乙应依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但乙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且监理部门就涉案工程不合格向乙下发通知,乙拒绝整改,故甲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应予支持。
(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涉案合同解除,甲要求乙返还50万元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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