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诊事实经过:
患者康某某,1941年出生,2018年1月5日因阴道流血1天就诊山西某某医院妇科。患者入院后医方于2018年1月12日给患者行宫腔镜检查+刮宫术;术后病检提示:可见少许腺细胞,一些鳞状细胞,炎细胞,未见明确肿瘤细胞。诊断:宫腔积脓;低氧血症,左下肢静脉血栓。医方给患者行抗生素等对症治疗。住院期间,医方建议患者行子宫切除术,患者拒绝手术切除子宫,患者经治疗后,阴道流血停止,也不再流血流液,患者于2018年1月20日出院,主管大夫交代两个月之后复查。
患回家后一切正常,无流血、流液情况,2018年3月29日,患者按照大夫两个月复查的要求来到山西某某医院定期复查,主治医生认为必须手术,不做手术病就好不了,将来后遗症就是转成子宫癌,你最好住下来,手术切除了就没事了,你要住院就手术,你要不做手术就不要住院,你要不同意手术,我也给你看不了,你也不用住院。患者及家属也不懂,就听大夫好了,随后办理了住院手续。
2018年4月12日,医方在腰麻下给患者行开腹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术中将酒精纱布以块置阴道内(术毕自阴道内取出)。术后病检: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标本宫体,萎缩性子宫内膜,慢性子宫内膜炎。宫颈:慢性炎症,鳞状上皮增生,局灶LSIL;左右输卵管慢性炎症。2018年4月23日出院。
出院后患者高烧不退,又去山西某某医院门诊就诊,医生没有查体,说没有问题,没有记载病历。
2018年5月26日,患者自觉阴道有纱布排出,于5月29日就诊于山西某某医院门诊,检查见:外阴脱出纱布,置窥器取出纱布一块,伴异味,残端光整,未见出血及肿物,B超:盆腔内未见明显异常。建议观察体温,及阴道出血等情况,随时就诊。2018年6月15日再次就诊山西某某医院,病历记载:患者因术后阴道遗漏纱布,于5月29日留院观察,给予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甲硝唑等治疗,现用药已足疗程,无明显自觉症状,阴道分泌物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可回家休养。
二、过错陈述:
患方认为山西某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患者经诊断为宫腔积脓,医方在此情况下给患者行子宫及双侧附件切除术,缺乏手术适应症,存在过错。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第22页宫腔积脓的治疗方案及原则:1.扩张宫颈使脓液外流,2.需加广谱抗生素。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第三版《妇产科学》第272页关于盆腔炎性疾病的治疗:(3)手术治疗:主要用于抗生素控制不满意的TOA(输卵管卵巢脓肿)或盆腔脓肿。手术指征:1)药物治疗无效:TOA或盆腔脓肿经药物治疗48-72小时,体温持续不降,病人中毒症状加重或肿块增大者,应及时手术,以免发生脓肿破裂。2)脓肿持续存在:经药物治疗病情有好转,继续控制炎症数日(2-3周),肿块仍未消失,但已局限化,因手术切除,以免日后再次急性发作。3)脓肿破裂:突发腹痛加剧,寒战、高热、恶心、呕吐、腹胀,检查腹部拒按或有中毒表现,应怀疑脓肿破裂。一旦怀疑脓肿破裂,需立即在抗生素治疗的同时行剖腹探查。
综上,患者康某某事实上并不具手术切除子宫及双侧附件的适应症,医方为患者行手术切除术存在明显的过错。
第二、医方一味鼓动患者手术切除子宫,存在过错。
医生说这个情况必须手术,不做手术病就好不了,将来后遗症就是转成子宫癌,你最好住下来,手术切除了就没事了,你要住院就手术,你要不做手术就不要住院,你要不同意手术,我也给你看不了,你也不用住院。患者及家属也不懂,就听大夫好了,随后办理了住院手续。
第三、患者第二次复查时,阴道流血流液等情况已经正常,在此情况下,医方让患者手术明显不当。
第四、医方告知不充分,未明确告知手术切除的必要性,
对于患者目前的情况,医方应对于手术的利弊给患者做出全面的告知,做与不做的好处与弊端,全面的告知才能做出客观正确的选择。
第五、医方未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从医方的知情告知书当中,未见到有关患者其他的治疗方案,包括非手术保守治疗等,故事实上医方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六、由于院方在子宫及双侧附件切除手术中,在患者阴道内放置纱布,未及时取出,导致出院后四十多天,患者一直高烧不退。
第七、患者高烧不退,病情变化,家属带患者又去山西某某医院就诊被,医生未给患者做任何体格检查,就说没有问题,让回家休养。
第八、2018年5月26日,患者自觉有异物从阴道掉出,5月29日再次就诊于山西某某医院,才将纱布全部取出,给予足量抗生素治疗才有所恢复。
综上所述,医方本案过错明显造成患者子宫切除的严重后果,应承担切除子宫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