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诊事实过程:
2017年1月11日上午8点,庞某某在爱人的陪伴下到晋中市某某医院进行血液透析,因庞某某近年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每次都是在爱人的陪伴下进行各种检查、称重与透析。近两年半未的透析过程,老伴给称好总体重(49.5千克),去掉衣服重量(2.8千克)与身体净重(44.4千克)后告知吴护士当日透析为2300毫升(体重增加量)+200毫升(回液量),总透析量为2500毫升。
在看到护士做好记录并调整透机透析量为2500毫升已经透析,因其他患者扎针时需回避。约9点十几分进入透析室时发现透析仪器上显示的透析量为3000毫升,立即呼叫大夫和护士,询问为何为3000毫升透析量,护士赶紧将透析量调整至2500毫升,此时值班大夫几个人重新核算了一下透析总量应该是2500毫升。在大夫刚核算结束时爱人看到老伴庞某某头往旁边偏去,意识丧失,医护人员赶到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过错陈述:
患方认为,晋中市某某医院透析室护士的透析操作存在严重问题,具体如下:
(一)、医方未客观给患者测量体重计算透析量,仅是听患者主诉后就给患者调整了超透量,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
护士擅自修改透析总量,把和吴护士定好的2500毫升透析量随意加大到3000毫升。操作护士辩称庞某某自述体重47.5,但庞某某失明4年有余,透析两年半左右,各项透析前操作均是爱人杜某某负责称体重,护士把责任推到一个不能自理的且已经去世的老人身上,道理何在!在有记录好的2500毫升的前提下,护土为何还要做擅自修改增加500毫升。
(二)、护士的擅自修改透析量后,血液透析速度与总量的增加导致了庞某某在透析过程中的死亡。
事实上增加的500毫升透析量及相应的透析速度增加直接导致庞某某死亡。大夫解释增加500毫升透析量不会造成死亡,可能增加的500毫升对于普通患者来说可能没事,但庞某某有长期冠心病,心脏是否能承受如此大剂量的变更。
患者在透析过程当中出现心率失常,心率失常的原因很多,有冠心病等自身疾病原因,部分患者是由于透析血压下降,冠脉循环血量减少所致,而透析低血压多发生于超滤量多度,血容量不足等情况,本案患者事实上增加了500的透析量与患者最终发生了心率失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患者有高血压、冠心病,医方在透析过程当中未行心电监护,吸氧等措施。
(四)、在透析过程中出现患者意识丧失,9时43分行心电监护后显示室性心律失常,未立即行心脏除颤,直到9时54分行心电复律,明显延误治疗,存在过错。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第三版258页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不稳定的持续性室速: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速,首先考虑同步电复律,100-200J同步电复律的即刻成功率95%,复律成功后可静脉应用胺碘酮、利多卡因等抗心律失常药物以防止室速短时间内复发。
(五)、透析治疗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院方未签署,存在过错。
透析治疗作为有创治疗,应当在治疗前进行风险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六)、患者死亡之后,医方无尸体解剖告知书,医方未建议患者家属进行尸检存在明显过错。
(七)、患者9点19分发病,医方的第一份心电图检查时间却为9点43分,第二份为9点46分,第三份10点07分,医方心电检查明显之后,诊断滞后,治疗也滞后,存在明显过错。
(八)、医方医嘱显示有心电监护,有血氧饱和度检测,但却无任何护理记录,无法证明其履行了相关检查,存在过错。
(九)、医方抢救过程中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应承担不规范治疗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