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专家:你们好
现我将患者李某某就诊于某省某医院的医疗损害事实向各位专家陈述如下:
李某,男,58岁,临汾铁路局工作,因右上腹不适3月余1996年10月3日入住山西博爱医院内科。入院诊断:胃炎,右上腹不适待查。10月7日,在某省某大学某附属医院行纤维内镜检查并活检,病理检查报告:贲门大弯侧癌,侵及食管粘膜下层,伴大片坏死,,因组织少,不能明确分型,倾向腺癌;内镜印象:贲门癌。10月16日,李某某再一次在某省某大学某附属医院行纤维内镜检查并活检,病理检查报告:距门齿46cm贲门后壁囊性异型增生,部分腺体显示轻度异型性;内镜印象:贲门糜烂。10月18日,某某医院为李某某在胸外科行左开胸贲门癌切除食管胃肠吻合术。术后病理报告为:(胃贲门部)急性溃疡,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绒毛状增生,肠上皮化生,部分腺上皮核增大,可见核仁。李某某于1996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贲门溃疡伴肠上皮化生。
李某某经过多年的调养,身体素质逐步恢复,又产生了工作的冲动。于是李某某于2011年2月9日向单位申请重新安排工作。单位领导要求提供曾经在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和近期的体检表。李某某于2011年2月11日去某省某某医院复制病历,这时才发现自己当年的病情并不是贲门癌,而是肠上皮化生。李某某多方咨询医学专家得知该院存在以下重大诊疗过失:
第一、院方术前诊断严重失误,导致错误手术,与患者现有伤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院方第一次胃镜诊断为贲门癌,第二次胃镜提示“贲门糜烂”。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却未引起院方的足够重视,在没有进一步明确诊断的前提下,依然按照首次胃镜病理的诊断报告给患者施行了胃大部-食管下端切除手术,结果术后组织病理显示:(胃贲门部)急性溃疡,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绒毛状增生,肠上皮化生,从而给患者造成了终身残疾。医学依据:人民军医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现代心胸外科学》894页认为贲门癌的手术适应症:1,经X线、细胞学及内镜确诊;2,超声检查、腹部CT扫描或腹腔镜检除外淋巴结、肝,肾上腺等转移,无腹水;3,一般情况中等以上,无重大心肺或其他脏器合并症。
第二、医院在术后诊断明确的情况下,为了掩盖事实真像,推脱责任,向患者隐瞒了真实病情,致使患者一直生活在癌魔的阴影下,精神和心理受到痛苦煎熬,正常生活受到极其严重的影响。、
我们在复制的住院病历当中可以明确看到出院诊断为:贲门溃疡伴肠上皮化生。肠上皮化生为人组织器官的一种生理转化,与癌组织病变存在明显的病理分界。然而,该院未将此情况告知患者,不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也由此患者一直笼罩在身患癌症的阴影之下,给患者带来极大的心理摧残。医学依据:1、2002年科技出版社《病理学》39页对化生定义:为适应环境的变化,一种已分化组织转化为另一种分化组织的过程。但这种转化过程并非由已分化的细胞直接转化为另一种细胞,而是由具有分裂能力的未分化细胞向另一方向分化而成,一般只能转化为性质相似的而不能转化为性质不同的细胞。2、肠上皮化生——这种化生常见于胃体和(或)胃窦部,根据化生的形态及所产生的粘液可分为小肠或大肠型肠上皮化生。肠上皮化生常见于慢性萎缩性胃炎、胃溃疡及胃黏膜糜烂后粘膜再生。
因为术后吻合口狭窄,胃液反流,进食困难,患者每餐只有术前的三分之一,营养跟不上,导致长期贫血,体重直线下降,身体素质大不如前,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只能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后来又无奈办理病退。因此而导致晋升职务受阻,工资收入也大幅下降,与同岗的同事工资也有很大差别,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正是由于该院的错误诊疗行为,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导致患者人生的巨大转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门诊部在为患者诊治的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且明显造成了患者残疾的后果,应当属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界定的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此致
某市医学会
20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