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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原告陈某某代理人诉被告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4-11-16    作者:刘泽华律师
担任原告陈某某代理人诉被告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原告陈某某与2003516922分在被告医院行剖宫产出生,出生后5分钟,出现皮肤青紫症状,被告吸痰、面罩吸氧、地塞米松应用等措施,效果不佳,当天下午1时许转入省儿童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新生儿肺出血、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经治疗原告于年612日出院。后提起诉讼,经过司法鉴定等程序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实施的剖宫产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被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责任参与度为80%。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80%。此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都维持了一审认定的原告的必要的、合理花费形成的实际损失及被告80%赔偿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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