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向公安机关谎报案致他人被拘
李某、吉某因开办采石场与龚某等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书,后双方为租金支付问题产生纠纷。2014年11月21日,李某驾驶的一辆越野车前挡风玻璃被人砸烂。次日早上8时许,采石场上的挖机、装载机玻璃也被人砸烂,吉某将挖机、装载机玻璃被砸情况告知李某,李某遂将被砸烂玻璃的车开到采石场,听说当天早上龚某到过该采石场,怀疑采石场上的挖机、装载机玻璃被砸系龚某所砸,李某与吉某商量,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龚某砸坏其车及采石场上停放的挖机、装载机玻璃,并驾车送吉某等人到派出所指证亲眼看见龚某砸坏轿车及挖机、装载机玻璃,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30日对龚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立案侦查。后原派出所民警刘某(另案处理)滥用职权,伪造了“询问笔录”等数份证据证明龚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网上追逃龚某。2015年6月18日,龚某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1日,龚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3月11日,人民检察机关在办理龚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中,发现该案证据相互矛盾,对龚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同日龚某无罪释放。
法院判决: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构成诬告陷害罪
李某、吉某诬告陷害他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司法机关对龚某羁押八个多月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律师说法: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诬告陷害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吉某无证据证明他们的车辆等财务被毁坏是由龚某造成的,且做假证以证明毁车是龚某所为,致使龚某受到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虽然最终因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起诉,但李、吉二人的行为就是意图使龚某受刑事追究,实施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行为,二人均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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