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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劳动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行为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是否构成犯罪?应以何种罪名论处?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案情简介:强迫他人劳动
2012年起,张某经营一家砖厂,2017年4月,张某雇请冉某到该砖厂负责管理工作。由于在本地找不到工人,为了生产经营,2017年4月,张某、冉某从广东将叶某、胡某、杨某1、钟某1、伍某、李某、杨某2等12人哄骗到该砖厂劳动,冉某负责监视、管理工人等工作,张某负责采购工人食物等工作。在冉某的监视下,采用殴打、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叶某、胡某、杨某1、钟某1、伍某、李某、杨某2等7人在该砖厂劳动,并拒发7个工人的劳动报酬。
法院判决:强迫他人劳动,构成强迫劳动罪
冉某、张某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长时间无偿强迫多人劳动,情节严重,构成强迫劳动罪,判处冉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以暴力等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以强迫劳动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张某与冉某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从外地招来的工人进行劳动,不发给劳动报酬,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利,构成强迫劳动罪。虽然冉某是张某雇来负责管理的,但二人在实施强迫工人劳动的行为时是共同实施的,不分主次,因此法院对二人判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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