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两男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均获刑
发布日期:2019-07-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张焕石) 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被告人赵某君、赵某起均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冠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办理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某某停放在其窑厂的挖掘机一辆。赵某君、赵某起因宋某某欠其钱款,为确保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二人与同为债权人的赵某栋、赵某强、赵某亮等人商议后,于查封当日19时许,找人将贴有冠县人民法院封条的挖掘机开到冠县斜店乡某村,而后将该挖掘机长时间停放在赵某起家院前,后又转移至赵某君家房后,直至2017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赵某君、赵某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君、赵某起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执行工作长时间受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赵某君、赵某起具有自首情节,交出被转移的挖掘机,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属于共同故意犯罪,赵某君在共同犯罪中找人开车、撕毁封条,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而赵某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对赵某起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存在,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构成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该案的公开宣判,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存有侥幸心理、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也使那些无视法律、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并将打击失信被执行人推上了一个新高度,进一步表明了法院依法解决“执行难”的坚定态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