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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发布日期:2017-10-18    作者:池万浩律师

被执行人明知是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仍伙同他人予以变卖,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等28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北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查封了华力公司的机器设备(冲床30台、剪板机2台、行车2台、铲车1台),并张贴了封条,该批机器设备存放于北仑区小门海发路9号厂房内。北仑法院于5月30日裁定拍卖前述机器设备。6月6日,北仑法院发现涉案机器设备丢失,华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某、职工李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北仑法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抓获,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6年6月初,李某在明知蔡国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华力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已被北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串通蔡国某联系屠某某前来收购,并将其中28台被查封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和4台未查封的机器设备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变卖。2017年3月10日,北仑检察院以李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起公诉,北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是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仍伙同他人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系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依法应予惩处。另与其串通变卖机器的华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某,目前已被提起公诉,北仑法院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查封、扣押、冻结是司法机关为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和生效裁判有效执行而采取的法律强制措施,是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被非法处置,不仅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华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某、职工李某明知该厂的机器已被法院查封、进入司法处置程序,仍串通变卖上述机器,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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