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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生效判决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8-10-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已未履行生效判决,又将法院查封财产处分。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贡某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贡某柱系蚌埠市宏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蚌埠市宏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禹会区法院做出(2014)禹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由蚌埠市宏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邹某钢材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邹某向禹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18日,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蚌埠市宏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砖机、叉车、铲车等机械设备,查封期限一年,续查封期限两年。期间,贡某柱明知该公司院内两辆叉车被查封,仍于2016年9月将两台叉车非法转移至扬州市某工地作业。后经公安机关通知于2018年1月将该两台叉车运回。2018年1月22日,贡某柱与邹某达成执行和解,支付邹某人民币十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贡某柱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贡某柱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指派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贡某柱已全部履行所判的付款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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