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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先起诉继续履行,再起诉解除合同算重复起诉吗?
发布日期:2019-07-1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算,这是不同的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起诉。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违约不卖,买家先起诉继续履行,后因不能一次性付款,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其又起诉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法院就支持了。其实买家也是走了冤枉路,当初第一次起诉的时候法院一般会释明,能一次性付款的才会支持继续履行,但法院释明后买家仍不肯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只能驳回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了。所以建议当事人还说多听律师意见,不要固执己见,以免增添诉累。
判决书节选:
文某主张李某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某诉请解除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由文某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等;而(2017)粤0183民初X号案中,李某诉请文某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据此,虽本案与(2018)粤0118民初X号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但两案诉讼请求明显存在差别,故李某提起本案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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