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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武汉民事起诉状(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6-10-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原告:于XX   女  汉族   19X年X月X日生   北京XXX生物科技发展以公司    住址:朝阳区磨房北里X楼XX居室
    委托代理人:李振军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21179765
    被告:胡XX  男   1979年X月X日生 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经理 电话:139XXXX
    住址:朝阳区八里庄南里X楼15X室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1260元人民币
    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通过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日签订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私有房产一套。合同约定:房产位于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5号楼X栋XX室;建筑面积70.70平方米;房屋成交价为400000元人民币,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屋无抵押(事实上有抵押);如发生争议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另,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4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并由北京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见证。协议约定:由原告在2008年1月份自行支付给被告部分房款152000元用于被告办理房地产提前还贷、解抵押手续,被告于当月(2008年1月)提前还贷、解抵押;被告在解抵押完毕后,需立即将房产证原件等房产转移所需材料交给丙方(即补充协议见证方)用于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转移手续;剩余部分房款30000元由原告于房产转移登记当天支付给被告。
    原告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约定义务,并将剩余30000元房款于2008年3月14日提前给付被告,截止至2008年3月14日原告共计给付被告房价款240000人民币。
     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于2008年1月份办理解抵押手续,被告于2008年3月14日在原告及见证方的要求并陪同下才办理了房产解抵押手续。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办理完解抵押手续后,立即将房产证等证件原件转移给原告方用于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但被告当日并没有将房产证等证件交与原告及见证方,没有配合原告履行过户手续,这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与配合。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过户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诉至贵院。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于XX
                                200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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