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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复议决定、一审判决皆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9-07-1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士【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肖广影律师、胡海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自然和规划局、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案情简介
刘女士系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住宅房屋。2014年,因某商品房项目建设,刘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在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某市自然和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向刘女士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刘女士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收到了复议维持决定。刘女士随即找到了专做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由吴国强律师、肖广影律师、胡海珠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为刘女士进行诉讼维权。
一审败诉后,三位京平律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后,京平律师坚持集体土地在进入征收程序后,对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应当结合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非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为违建,故某市政府依此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亦违法。
胜诉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作出以下判决,支持刘女士的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法院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市自然和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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