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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运输毒品案的辩护 ——谈律师专业能力的“专”与“博”
发布日期:2019-07-06    作者:任大文律师

很多人包括律师界的很多同仁都认为,作律师就是只选择一种或两种专业的案件进行办理,才能做到最“专业”!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是一个伪命题!
现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任大文于2019年4月亲办的一起运输毒品案,来谈谈律师的“博”与“专”的问题。
今年4月,专业毒品辩护律师任大文受易某某的委托,为其丈夫杨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进行辩护。本专业毒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了详细案情和情节,又向公安承办警官了解、求证案件基本事实、情节及毒品重量、含量等。然后在专业毒品辩护律师任大文脑海中初步形成了辩护思路——这就是从犯罪嫌疑人不是自己主动运输毒品,而是受他人指使、安排甚至胁迫而运输冰毒130多克,因此,依照《刑法》第347条、第2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获得减轻、从轻处罚。
但专业毒品辩护律师任大文辗转细想:总觉得这个案件应该还有更好、更大的、对犯罪嫌疑人更有利的辩护点(以下简称“辩点”)。专业毒品辩护律师任大文又将案情、案件经过在脑海中象放电影一样地又过了一遍……突然,专业毒品辩护律师任大文眼前一亮:有了!——那就是本案属于典型的“运输毒品未遂”!为什么呢?因为,犯罪嫌疑人杨某受人胁迫和指使,从成都运输130多克冰毒到兰州去,途经广元时被例行检查的警察发现而刑拘。从案情经过看,如果单纯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审视本案的犯罪状态,很难得出“运输毒品未遂”的结论。
然而,如果我们运用民法原理,特别是“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的相关原理、规则来审视,就会非常容易地发现和认定本案处于“运输毒品未遂”状态:按照运输合同的相关原理、规则,成都是运输的始发地(出发地),兰州是运输的目的地;只有将产品(物品)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兰州指定的地方,才算完成了本次运输。也就是说,才算履行完了运输合同。而本案的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未能运送到目的地——兰州,没有完成运送行为,很明显处于未遂状态。
当专业毒品辩护律师任大文把此辩护观点给公安、检察院的承办人员沟通交流时,他们不予认可,他们认为运输毒品是行为犯,只要有运输行为就行了,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而专业毒品辩护律师任大文则始终坚持这一辩护观点。
案子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后,专业毒品辩护律师任大文综合运用刑法、民法、合同法.运输合同的规定、规则、原则,从犯罪既遂、未遂各自的状态、危害后果等方面加以阐述。最终,专业毒品辩护律师任大文的“杨某涉嫌运输毒品未遂”的辩护观点被人民法院认可和采纳!从而被告人杨某依法获得了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那种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只需精通刑法,不需要精通民商法等其他法律;民商案件律师只需要精通民商法,而不需要精通刑法等其他法律的观点明显是片面的、狭隘的,是错误的、有害的!
综上所述,专业毒品辩护律师任大文认为,律师的“专”必须建立在“博”的基础上,只有知识广博,精通多方面才能真正做到“专”,做好“专”。如果没有“博”作基础,那“专”也就是空中楼阁。常言道:“博通约取”,就是这个道理。


专业毒品辩护律师:任大文
2019年7月6日于成都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条【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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