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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强奸罪、抢劫罪(重罪轻罚)
发布日期:2019-07-03    作者:陈铠楷律师

案件简介:

被告人廖XX于2018年11月29日,到被害人租赁住宅用于经营的美容院,在房间内只有被害人一人的情况下,廖XX取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逼迫被害人在双人间内与自己发生性关系,随后因廖XX向被害人索要500元人民币现金,被害人害怕廖XX继续伤害自己,将500元人民币拿给了被告人。2018年12月被四川省乐山市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于2019年3月以强奸罪、抢劫罪向四川省乐山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工作:

陈铠楷律师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初步了解案情后,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了案件沟通。公安机关初步认为被告人有强奸和入户抢劫的嫌疑。辩护人认为,虽然是住宅,但用于经营并未用于居住,而案发时在其经营时间内,不应认定为入户。最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不属于入户抢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只是一般抢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案件的进展,辩护人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并查阅了大量证据材料,出庭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从被抓获归案至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始终保持一致的供述,认罪态度好,也有悔罪表现,嫌疑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诚恳悔过,对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X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强奸罪判处廖XX有期徒刑三年、以抢劫罪判处廖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六年。

注:本案两个核心问题的法律依据:
1、罪数问题,是否以两罪名定性。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是否属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入户”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1.认定“入户抢劫”
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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