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抢劫罪案件成功辩护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抢劫罪,并具有多次抢劫、冒充军警抢劫两个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判刑应当在十年以上。公安承办人员认为应该判十五年或者无期徒刑。
接手该案件后,第一次与委托人见面时,我就根据案件情况,分析出了该案不应该认定为抢劫罪,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的意见。
后我立即向公安侦查机关和检察院批捕科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案不应当构成抢劫罪。最终,公安局法制科和检察院批捕科均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罪名由抢劫罪变更为招摇撞骗罪。刑期从十年以上,改为五年以内。
这个案件在公安和检察院阶段即已取得初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