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察法实施已近一年。一年来,监察法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察法实施已近一年。一年来,监察法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监察法在法治实践中又带来了哪些变化?连日来,记者就上述话题采访了3名律师界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玉芙和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静。
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会随着时间推移愈加显现
记者:监察法的制定实施意义重大。从律师的视角,您对此是怎么看的?
刘红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这项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这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意义非同寻常。
在当今中国,“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已成共识。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监察法的施行,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更大的视野、更大的时空坐标上看,监察法的出台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而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显现其意义。
彭静:监察法是我国反腐败领域的一部重要立法,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同时也对监察权的行使划出了边界,消除了监督的盲区,以严密的程序和科学的监督机制规范了监察权的行使。
很多事情的意义,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去观察,或许能看得更清楚。我认为监察法的制定有利于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对我国的政治建设、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意义重大。
杨玉芙:监察法的通过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机制,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一名律师来讲,有了监察法,我对我国的法律信仰进一步增强,对有一个更加美好中国的期待和信心进一步提升。
制定监察法,不仅对反腐败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具有非常重大的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推动作用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为更加清明的法治实践注入强劲活力
记者:监察法实施一年来,对您的工作带来了哪些变化?在法治实践中发挥了哪些作用?
杨玉芙: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其基本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监察法实施一年来,我感受最深的是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法律意识,都有较大提升。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伟力也在于实施。实施,离不开人。在与“法”产生关联的人群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群体之一,而监察法恰恰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种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其综合效应、辐射效应都非常巨大。从一名律师接触到的有关环节看,我觉得监察法的实施,为更为清明、更加公平、更有质效的法治实践,注入了新的强劲动力。
刘红宇:从律师的角度来说,监察法的实施,让监察权的行使更规范、更清晰、更透明,这在“有法可依”的道路上迈出了跨越式步伐,可以说是依法治国在反腐败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的基本保障。当然,这对律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亮点
记者: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壮阔历程中,您印象最深刻的是什么?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彭静: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司法效率的不断提升,抑或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善,还是法治政府的不断发展,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感受最为深刻的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这个伟大历史进程中,公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不断提升,整个社会更习惯于在法律语境下去分析和评价各种社会现象。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亮点。比如,近年来广受关注的“于欢案”“高铁霸座案”“殴打公交车司机案”,我们发现,众多网友对这些法律事件的认知,越来越客观、理性。特别对于其中一些“法、理、情”相交织的问题,能够在表达对弱者同情的同时,站在理性的法律的层面,对各方法律责任进行公允的分析和评价。这些反映了公众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好的培养和增强。
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不断提高立法水平的同时,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妨从以下方面着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
刘红宇:践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是一个长期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作为一名执业30多年的律师,我一直关注并投身于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今年全国两会共提交了6个提案,其中5个与此相关。我除了在宏观层面建言献策,还就具体问题提出建议。比如,结合自身实践,建议各级人民法院探索推进电子卷宗深度应用,以更好地遏制司法不正之风、斩断司法腐败的利益链条、净化优化司法生态。因为纸质卷宗不仅移送过程冗长,影响审判效率,还没有备份,一旦发生遗失等各种意外,轻则延缓案件进展,重则有损当事人权利乃至司法的公平正义。(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周根山)
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