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高管诉南宁市青秀区迪米亚幼儿园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
陆某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问题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状告南宁市青秀区迪米亚幼儿园,生效法律文书、裁决书号为: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100号仲裁裁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劳动者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陆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青秀区迪米亚幼儿园(以下简称迪米亚幼儿园),住所:南宁市枫林路16号中国铁建凤岭山语城内。
法定代表人:朱冰冰,该幼儿园董事长。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副总经理,被申请人没有按时足额发放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2018年6月30日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单方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叶霖律师代为维权,于2018年9月7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裁决结果】
裁决结果:被申请人迪米亚幼儿园支付陆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4948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