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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日期:2018-03-08    作者:叶霖律师
张某诉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书号: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470号仲裁裁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劳动者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分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楼办公楼6层办公。
负责人:刘寿闰,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营销部经理一职,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按时足额为申请人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也没有按时安排申请人休带薪年休假。2016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叶霖律师代为维权,于2016年8月29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请求。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4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张某支付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948.4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5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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