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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信任立了口头合同,律师帮助要回剩余货款
发布日期:2019-03-11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
王先生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在为朋友所经营的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材料时,仅订立了口头买卖合同,事后对方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一直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王先生多次索要无果,来到诵盈求助。律师通过搜集证据,帮助王某某证明了实际材料款总额,最后拿回了全部货款。
【案情简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先生
被告:北京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北京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订立口头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器插头、电缆等电力设备。原告称,从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原告共提供材料款150万元,被告已支付货款86万元。不过,剩余货款被告久拖不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余下货款。被告辩称,认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过对送货单中的20万材料款认可。
【审判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4万元。
【杨志峥律师说】
接受王先生委托之后,我对全案的所有材料进行了梳理。本案的焦点有二:
第一,没有书面合同。因为对方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王先生的朋友,所以出于信任双方在最初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在举证方面有了一定的难度。通过整理王先生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送货单、双方的通话记录等,我们制定了一套合理的诉讼方案,提供了完整的证据支持王先生的诉求。
第二,对方以部分送货单非本公司员工签字为由,对部分材料款不予认可。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方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且该部分送货单也能充分证明系王先生提供给对方货物。对方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最后没有对对方的主张予以支持。
【本案结语】
在买卖过程中,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事后发生纠纷的,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过,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因此保留好买卖过程中的送货单、收款单、收据等材料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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