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对方公司狡猾难追回货款,律师介入全款收回
【案 号】(2017)粤0604民初7570号
【委 托 人】刘*民(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调解
【代理结果】调解结案,追回73859元货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 罗翠怡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民于2016年4月开始与被告一佛山市藤*家具有限公司合作,为被告一提供户外藤品布坐垫。截至2016年10月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7月份货款64463元,8-9月份货款26121元,以及10月4日货款275元。被告二佛山市藤*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同一个经营地址)也在对单凭证上盖章确认。双方对账后,两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3859元未付。原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希望追回货款。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7年6月,刘*民委托我所代理本案,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因政策原因解除合同的案例,快速准备好起诉材料,确认两个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万*为被告,并做好账户及车辆的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但是因为两个公司多次搬迁地址,并在此过程中更换公司名称及法人代表,因此送达过程非常困难及缓慢。在庭审中,被告二佛山市藤*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三万*委托律师到庭,但被告一佛山市藤*家具有限公司并未到庭。对方委托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将会上诉,且无法拿到被告二的授权。考虑公告送达及上诉二审的时间成本,且被告万*在外拖欠多人债务无力偿还,两公司已无经营,因此办案律师多次与对方委托律师及被告万*沟通谈判,最终促成调解,让当事人尽快拿回货款,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调解如下:
1、三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73859元(下称“案涉款项”)。
2、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三被告需将上述第一条案涉款项分期支付给原告。其中,三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前支付原告第一笔款项41889.83元(13239.27+28650.56=41889.83),原告收到第一笔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封三被告的银行账户;余下案涉款项31969.17元及案件受理费1646元、案件保全费759元(共计34374.17元),三被告从2018年4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元,至2018年11月2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三、代理意见
委托人诉佛山市藤*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藤*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佛山市藤*家具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而万*是佛山市藤*家具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马上追加万*为被告之一,使我方的调解处于有利地位。
四、争议焦点
1、确定被告
2、能否达成调解,尽快拿回货款?
五、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被告涉及公司及自然人,当公司地址非注册地址时,要与法官及书记员积极沟通,能否上门送达,促进诉讼过程尽快进行。本案中,委托人敏感、时间观念重,想要尽快拿到钱,且在得知对方在外拖欠多人债务且公司已无法经营的情况下,办案律师通过沟通谈判的方式与对方道明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预估法官的判案方向等等,最终成功以诉讼方式促成调解,加快诉讼过程,节约时间成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