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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泉州某轻工公司买卖合同案|泉州合同律师
发布日期:2014-06-20    作者:蔡文明律师
原告:陈某,委托本所蔡文明,郑燕燕律师代理诉讼被告:泉州某轻工公司,委托泉州某律师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泉州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407号案件。
简要案情:2012年间被告因接受其客户黄小姐定单,为其生产帆布鞋。为生产需要,被告向原告购买鞋材原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26万多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果,遂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追讨。
 
本案难点:
1、            原告手中未持有欠款凭证,只有送货凭证;
2、            送货凭证上只有被告公司的仓管员签名,未有公司盖章或法人签字;
3、            送货凭证上写明的客户是“黄小姐”,即被告自已的客户名称,而没有写明是被告公司名称;
4、            送货单上写明的送货人是某鞋材公司,而非原告名称,因为原告以该鞋材公司名义经营,而该公司却未工商登记注册;
 
居于案件存在上述难点,直接向法院起诉存在巨大的风险,承办律师通过充分利用案件材料的种种蛛丝马迹,又巧妙地运用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各种诉讼策略,终于得到一审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后该案被告又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于近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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