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2年4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嘉兴某(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被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达成一致调解:
一、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元、违约金*****元;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加付给原告*****元,且原告可就被告未付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一份**软件产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即根据被告的要求提供了价值*****元的办公软件*****一套,但被告却未曾支付货款。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且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上述费用的主张,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以上款项。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