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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合作公司恶意拖欠货款,律师追回全货款102万元
发布日期:2018-06-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    号】(2017)粤01民终22678
【委 人】肇庆市**合金公司原告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获赔102万元
【代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瑞华 律师、郑邦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广州市海珠区**装潢公司被告一直从肇庆市四会**合金公司原告处购买锌合金材料2015年12月8日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装潢公司与原告肇庆市四会**合金公司签订《对账单》,确认**装潢公司尚欠**合金公司130万元,约定于2016年1月30日每月支付7万元,2016年7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直至结清为止,等。《对账单》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1月至4月的货款共28万元,但自2016年5月始,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因催讨欠款无果。
**合金公司为了想要争取赔偿到款项,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争取获得赔偿款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315日,我所接受**合金公司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的研究了案卷材料后认为,应立即为当事人申请做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财产。
为了能够顺利、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金额,我所律师从多个方面着手,多次与对方进行沟通,试图能够调解,争取尽快拿到赔偿款。也为了我方能够顺利拿到赔偿款,也为了后面的执行准备,我方律师多次与委托人沟通,积极查找对方的财产线索,在立案同时也申请做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对方财产。
判决出来后,办案律师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官的配合下,查找到对方财产,并进行拍卖,委托人也如愿获得赔偿款项,当事人对此相当满意。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广州市海珠区**装潢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起十日内向肇庆市四会**合金公司支付货款10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6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本案按上诉人**装潢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争议焦点
对账单是否有效
 
四、律师点评
对于买卖合同,在公司确认货款时,应让其在确认单上盖章,以免出现货款认定不下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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