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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获刑
发布日期:201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发泄,三被告人多次在领导家、轿车和单位用红色油漆喷写大字报。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杨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邱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55岁的杨某是南通市区一家事业单位的员工,收入稳定,家庭幸福和睦。让杨某一直感到美中不足的是,自己的职级始终原地踏步,她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领导王某刁难她,遂产生了报复的念头。杨某把这个想法告诉了闺蜜吴某、邱某,三人决定用喷油漆写大字的方式报复王某。随后,邱某联系了她认识的油漆工人楚某。杨某将王某的家庭住址、车牌号码等信息告知了楚某。

  2017年8月21日,楚某在被害人王某家的楼梯间,用红色油漆喷写“王某,做人要厚道”“行贿受贿”等字样,并用胶水封住王某家的门锁眼。经价格认定,被毁坏墙面损失价格为200元。见王某没什么反应,一个星期后,三被告人又请楚某在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小轿车上,用油漆喷上了“王某,不要太嚣张”“行贿受贿”等文字。经价格认定,涉案轿车损失价格为3800元。三天后,楚某又在三被告人的安排下,在被害人王某单位的墙壁上,用红色油漆再次喷写了“王某,做人要厚道”“行贿受贿”等文字。杨某则通过吴某、邱某给付楚某1.4万元作为酬谢。

  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杨某赔偿了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王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吴某、邱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吴某、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杨某、邱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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