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讨债不成私自开走他人装载机领刑二年
被告人因讨债不成私自开走他人装载机领刑二年
2019-02-18 09:24:45
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讨债不成私自开走他人装载机的刑事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祁东县某砖厂找刘某某收债,因无法联系上刘某某,遂将停放在某砖厂内的龙工牌装载机私自开走。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装载机被盗后,便询问被告人陈某某是否是其所为,被告人陈某某予以否认。经鉴定,该被盗的装载机价值50000元。尔后,被告人陈某某将所盗装载机退回某砖厂,次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核其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